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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征用土地管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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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征用土地管理方案

第一条规范征地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乡村规划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对县、区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审查、报批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方法所称征用土地。将集体所有土地(含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依法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弥补安顿。

第四条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

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市计划、建设、房管、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征用土地必需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维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七条征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料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用土地弥补、安排补助方案。被征地村委进行公告,与被征用土地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

第九条征用土地的顺序:

㈠受理申请、进行预审。

项目用地单位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市计划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市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乡村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用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得受理。

㈡通知被征地单位。

征地的范围、面积和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预审通过后。由被征地街道办事处通知涉及的村委、村小组和该土地使用(租赁)人。

㈢组织测量、调查登记。

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征地丈量,征地通知发出后。并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派人参加。确定土地权属、地类、征地面积,放置征地界桩,做好征地范围内的果树、坟墓等地面附着物的调查、登记工作。

涉及林地的由用地申请人到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建筑物、构筑物、水井的丈量、清点及弥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㈣签订征地协议、逐级报批。

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到市土地主管部门。资金到位后,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面积、地类和地面附着物的情况测算征地弥补费用并通知建设用地单位。市土地主管部门召集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代表,商议征地弥补、安排方案,并张榜公告,签订征地协议书,征地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依法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㈤支付征地费用。

被征地村委应全部支付到相关村民,土地主管部门于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征地弥补费用一次性支付到被征地村委。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分成。

㈥组织清尝交付使用。

否则建设用地单位有权处置。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即将进行收割的水稻,被征地单位和村民领到征地弥补费用后三日内必需自行处置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果树等附着物。可酌情延长处置时间。市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清场工作的进行,清场完毕后,及时将被征用土地交付给建设用地单位。

第十条征用土地应当支付的征地弥补费用:

㈠征地弥补费。

征地弥补费包括土地弥补费、劳力安排费、青苗弥补费。征用耕地、宅基地的征地弥补费标准为3万元/亩、征用果园的征地弥补费标准为1.5万元/亩、征用林地及其它土地的征地弥补费标准为1万元/亩。交通、能源、公共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弥补规范按国家、盛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㈡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弥补费。

未结果果树10元/株;零星果树每亩超越70株的以70株计算。零星果树:已结果果树70元/株。

3年前的旧坟墓100元/个;坟墓:3年以内的新坟墓300元/个。

建筑物、构筑物、水井等按市政府拆迁弥补规范执行。

㈢精养鱼塘的护坡等工程按渔塘面积3000元/亩标准补偿。

㈣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通知之日起所种果树或所建设施一律不予弥补。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酌情调整弥补规范。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克扣、挪用、截留农民的征地经费。

第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或人均耕地较少的可采取少量留地安置、鼓励兴办第三产业等措施。建设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用工。

第十三条土地被依法征用后。

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其他税费由有关部门核减。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县(区)财政部门核减调整。

第十四条土地被征用后。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公安部门料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弥补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土地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