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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住房拆迁管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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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住房拆迁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证乡村建设顺利进行,为了加强乡村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乡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上。

房屋拆迁需要变卦土地使用权的必需依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操持。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拆迁人。

指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

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本方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承办拆迁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乡村房屋拆迁必需符合乡村规划。

第五条拆迁人必需依照本办法规定。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主管本市乡村房屋拆迁工作。

共同做好乡村房屋拆迁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设、计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教育、供电、邮政、电信、居委会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需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市房产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㈠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㈢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附图;

㈣建设资金证明;

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弥补安排方式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前款所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房屋拆迁实行统一拆迁、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由房产部门具体组织统一拆迁。重点建设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

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全部为自有产权的房屋可以自行撤除。

除自身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外,拆迁人拆除涉及他人产权房屋。应当全部委托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拆迁。

第九条市外具备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在本市接受拆迁委托的必需先行接受市房产部门的资质审验。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委托。

第十条实行拆迁安排保证金制度。房产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安排用房等情况。安排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拆迁人应按安置费用的10%向房产部门交纳拆迁安排保证金,以确保安排用房如期到位。房产部门要专项管理保证金,不得挪用,并根据安排房建设工程进度返还给拆迁人。

第十一条市房产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但因出生、大中专学校毕业、军人复转退、婚嫁、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送达房屋拆迁通知书。促其按期拆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公告后。

不享受补偿、安顿。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擅自改变的被撤除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方法规定签订拆迁弥补、安排协议;撤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并送房产部门备案。

拆迁弥补、安排协议规范文本由市房产部门统一印制。

凭拆迁协议向房产部门料理被撤除房屋产权的注销手续。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在拆迁弥补、安排协议签订后10日内。

第十四条撤除房产部门代管的房屋。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房产部门申请确认房屋权属。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产权确认书;产权不能确认的依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操持。

第十六条因乡村建设需要进行的拆迁。

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过渡用房或者安排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实施拆迁前,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料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七条因乡村建设需要进行的拆迁。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产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房屋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料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实施强制拆迁前。

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常被拆迁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时。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依法料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公安、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拆迁人料理户口迁移、转学等手续。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搬迁时应当坚持原房屋完整。

第三章拆迁弥补和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弥补。

或者作价弥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鼓励实行作价弥补。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依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拆迁弥补实行作价弥补、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以物价部门确定的上年经济用房价格为基准结合成新确定;非住宅房以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届时的价格为基准结合成新确定(见附件)作价弥补规范。

根据市场变化适时由房产、物价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核准后公布。作价弥补规范为动态管理。

实行作价弥补的其弥补金额应按产权比例分摊给房屋产权人。撤除全部产权的房改房视同私有住宅。撤除局部产权住房

被撤除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均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第二十二条撤除违章建筑和因乡村建设需要撤除临时建筑不予弥补。

第二十三条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归还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既可原地偿还。依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归还面积逾越原面积部分,依照同类商品价格结算;归还面积缺乏原面积部分,依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通过评估结算。

第二十四条因乡村建设需要撤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并对被撤除房屋作勘察记录,绘图、拍照,同时向公证机关料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第二十五条撤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产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迁人方可给予弥补。撤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弥补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

第二十六条撤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或者依照重置价格给予弥补,或者由乡村人民政府依照乡村规划统筹布置。

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弥补。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撤除房屋及其它构筑物的被撤除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定弥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撤除的供汽、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讯、人防、公厕、垃圾站等有关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

第二十八条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房屋依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操持。

使用单位应自行安排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顿,撤除国家机关、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弥补;撤除其它非住宅用房,对拆除的建筑物自身由拆迁人按规定规范给予一次性货币弥补,不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九条撤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

第三十条实施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的应在征用土地时。

第三十一条撤除房屋涉及到划拨土地的其补偿费中的土地费由市政府处置。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需要搬迁设备、产品和原材料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装置价格计发设备搬迁安排弥补费;对其中因拆迁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依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必需给予安顿。具体安排方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视情节进行责令补办拆迁手续、停止拆迁、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状、责令赔偿、罚款等处理:

㈠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依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

㈡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㈢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弥补、安排规范的

㈣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弥补、安排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逾越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产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被撤除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由房产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过渡房,可并处罚款。逾期仍不退还的被撤除房屋使用人应当向拆迁人支付两倍房屋租金,并由房产部门给予加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辱骂、殴打房产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