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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照实际装运量处每吨6元的罚款。拒报、谎报排灰量或者多报用灰量的责令改正。不给或者少给装运补助费的责令补给装运补助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为了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维护环境和土地资源。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的灰渣。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资料及其他制品。或者将粉煤灰用于回填、复垦造地、改良土壤、生产肥料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等活动。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建桥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排放、贮存、运输粉煤灰以及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贯彻谁排放、谁治理。以用为主。
第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当作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责任目标。有关行业、企业应当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列入技术改造目标。
第六条南昌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
(一)宣传、执行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粉煤灰排放、运输、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参与粉煤灰排放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的设计审查;
(五)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提供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咨询服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前款所列职责。
并接受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县城乡建设环境维护部门负责本县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依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粉煤灰排放的工程项目。
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改造。现有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粉煤灰排放单位。并为用灰单位取用粉煤灰提供方便。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粉煤灰。
第十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原状粉煤灰的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取用火力发电贮灰场原状粉煤灰的火力发电厂应当给予每吨4元的装运补助费。火力发电厂可以将装运补助费交由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代付。
第十一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范的废品粉煤灰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加工利息和质量。
第十二条粘土砖厂生产粘土砖。
本市行政区域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粘土砖厂。
第十三条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距范围内。筑路、筑坝、建桥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回填、复垦造地、改良土壤、生产肥料等。
第十四条对凡有条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监理。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意见。将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利用纳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依照设计方案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
第十五条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保证粉煤灰制品和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规程、规范进行生产设计、施工和操作。
第十六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应当每半年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报送一次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利用情况;粉煤灰使用单位应当每半年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报送一次粉煤灰利用情况。
第十七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粉煤灰排放、贮存和综合利用情况。
粉煤灰排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以签订供用粉煤灰合同。
第十八条运输粉煤灰的车辆、船舶应当配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符合环境维护和市容管理的设施。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粉煤灰的装卸、运输。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粉煤灰。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或者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开发项目。
(二)单位或者个人每使用1吨粉煤灰。由市财政拨付;给予1.5元的补助。
(三)指定范围内运输粉煤灰的专用车辆。
(四)从事粉煤灰生产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优惠。
具备上款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凭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出具的粉煤灰利用认定证明予以料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享受优惠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所需经费。
第二十二条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一)本单位有利用又阻碍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粉煤灰的责令改正。
(二)对有条件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将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利用纳入设计方案的责令改正。
(三)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设计方案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