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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药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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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药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各部门责任,结合外地实际。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弥补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保证群众基本用药。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通知》国发〔〕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价格合理,剂型适宜。能够保证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需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证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市情。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

第五条成立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六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七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1其余5家中心卫生院于全部启动实施。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推销、统一配送,塔前中心卫生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弥补。

2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3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证体系相衔接,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全市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证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平安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证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八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

第九条非目录药品的遴选。依照防治必需、平安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偏重、基本保证、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

第十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具体品种。从国家基本医疗平安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

第四章推销配送

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第十二条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推销方式暂由外地审批发证的相关部门确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推销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有质量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推销。

第十三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推销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市根据省里文件精神确定委托2家中标企业进行配送。市级1家。

第十五条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第五章配备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具体使用比例按省文件精神执行。医疗机构要依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非目录药品品种数不应逾越本单位使用药品总数的30%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逾越药品销售的30%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平安、有效提供保证。

第十九条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需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六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七章弥补报销

第二十一条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弥补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补助资金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上年度预拨,下年结算方法实施,以后年度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财政补助经费由省、市二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财政补助经费与财政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外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全市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依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原则。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

第二十三条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依照国家医疗保证有关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结合我市财政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证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八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平安意识。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平安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建立健全药品平安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保证用药平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九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建立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利息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利息效益进行分析评估。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医改工作考核内容。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时完善。

第十一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新农合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推销、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弥补资金到位;人社部门和新农合管理局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执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