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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查处取缔范围;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工作要求;施行日期;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建立行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第一责任人制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宽严相济,分类整治、严肃法纪,追究责任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和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查处取缔范围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予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监督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消防)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留宿洗浴业、典当业、刻字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
4.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消防安全许可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浴池、美容、美发、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待机构改革结束、有关职能调整到位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维修等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维修、安装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
4.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勘查、采矿许可证,或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的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勘查,违反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擅自建设或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九)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货运配载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生产,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经营、运输,渔业捕捞,全民所有水域养殖生产、捕捞,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畜牧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及动物诊疗活动(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后)等经营行为。
(十二)煤炭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性演出等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4.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国留学业务和设立学校、幼儿园、补习班、午托班等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民政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行为;
2.负责查处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两侧随意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生猪屠宰,典当,拍卖,外派劳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卷烟、烟草业生产、购销等经营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盐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经营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四)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银行证券业务违法经营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用品经营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七)其他相关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需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以上行业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或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发现本辖区内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并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和停止互联网接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单位和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公安、消防、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环保、交通、农业、林业、畜牧、煤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用事业、商务、旅游、烟草、盐业、银监、文物、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电力、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指导查处取缔工作,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整改要求上报同级政府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三)建立行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第一责任人制度。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行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相应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取缔本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识,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新晨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促其合法经营。
(四)严肃法纪,追究责任。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明知或应知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