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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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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2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妇社发〔**〕3019号)为指导,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34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主动服务、综合治理、提高水平”的原则,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真实反映出生人口性别比实际情况,全面提高住院分娩率和出生登记管理水平以及出生人口统计质量。

二、部门职责

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由区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统计、宣传五部门协调配合和组织实施。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主要是通过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来确认夫妇双方的真实身份,并凭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同时及时定期做到信息交流、核对、入录。

卫生部门:

1.大力宣传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和公民申领身份证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负责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

3.各级助产服务机构为落实出生实名登记的具体责任单位;

4.对各助产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的真实完整。

人口计生部门:

1.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和信息核对工作;

2.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生实名登记具体措施;

3.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法定身份证明核对、校正、录入新婚夫妇、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婚、孕、产、节育、死亡等信息。

4.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乡村两级的宣传工作;对卫生部门提供的出生登记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对卫生部门通报的未见相关证件的孕妇,立即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至接生单位。

公安部门:

1.负责新生儿入户管理工作;

2.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查验《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政策外的查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统计部门:

1.负责出生人口统计工作;

2.依法查处出生人口统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广电部门:

1.负责利用电视对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政策性宣传;

2.负责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典型宣传。

三、方法步骤

第一步:宣传准备阶段(6月25日前)。依据**省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公安厅、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意见》,组织学习,吃透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

第二步:学习培训阶段(6月20日到6月30日)。由区人口计生委、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对各乡镇计生办、各相关部门、各医疗保健机构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培训学习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同时,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与卫生、公安部门协调,做好组织实施前的各项准备。

第三步:组织实施阶段(7月1日以后)。从7月1日起全区全面实施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确认身份、规范入院登记。凡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应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认真填写《**省出生医学登记表》(附件1),登记孕产妇及配偶的真实信息。对没有或不愿提供相关资料的,要立即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计生部门要派人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至接生单位,对情况不明者,要进行备案。

(二)规范出生登记、核发出生医学证明。接生单位要认真记录婴儿出生情况,以建立准确的健康档案。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认真核查,做好出生人口户籍登记工作。公安部门要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要认真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发现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核查。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一)信息双向反馈制度。每月1日前,助产接生机构将上月出生登记信息报区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抄报区卫生局。

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生办、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区人口计生委之间要定期交换信息。每月1日前,乡镇卫生院向同级计生办、城区助产接生机构向**街道计生办提供上月出生登记信息(附件1),街道办、岩寺镇计生办向区防保中心,其他乡镇计生办向同级卫生院提供上月孕妇早孕、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信息(附件2)。

区人口计生委对每月上报的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属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信息要反馈至乡镇、街道计生办,并入录人口信息库;属辖区外对象的信息要向其户口所在地反馈。

(二)信息会商制度。区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部门每季度就出生人口信息进行一次会商,保证信息共享。

(三)责任落实制度。区卫生、人口计生、公安、统计、广电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责任人。要加强对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口计生信息的质量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查指导。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行为,公安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积极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附件:1.**省出生医学登记表

2.**省妇女儿童信息登记表

3.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流程图

4.**区医疗机构依法接生验证情况登记表

5.区人口计生委、乡镇(街道办)联系电话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