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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加强粮食工作首长责任制,建立我县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预警机制,以调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权属县人民政府,其规模由县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科学管理、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为稻谷、小麦和菜籽油,储存费用粮食每年0.04元/斤、油脂每年0.20元/斤。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油集中在储存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交通便利的粮库管理。
第二章储备粮油的入库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由县财政、县粮食局委托企业进行招标采购。
第八条购入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是当年产的新粮、新油,粮食符合国家三级以上(中等)质量标准,油脂符合国标四级菜籽油质量标准,经县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根据当年市场价格招标采购价及相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在储存期间所发生的利息保管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按国家有关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的有关规定,按季及时足额拨到储备企业。
第十二条承担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仓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严格粮油进、出库制度。
第四章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三条县粮食局每年应按照县级储备粮油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菜籽油2—3年(散装),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出库,由县财政、农发行、县粮食局按所储粮油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企业按计划实行先进先出或根据粮油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第十四条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油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新油与库存旧粮、旧油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承担。轮换费用包干使用,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县农发行申请,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县级储备粮油业务回笼的资金及时足额的归还县农发行贷款本息,县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换进粮油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油及时入库。
第五章储备粮油动用
第十六条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十七条本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县级储备粮油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油价格;
(二)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经批准销售县级储备粮油以及进行储备粮油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经审核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粮食风险准备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县粮食风险准备金。
第六章建立县级储备粮油“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二)粮油风险基金节余;
(三)粮食价差收益。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风险准备金”存入县财政局在县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县级储备的费用、利息、损失、损耗等开支,不得挪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粮食局负责全县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县级储备粮油的布局,制定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县财政局管理县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负责将县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及时拨付到代储企业和农发行,制定县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监督企业的财务,按季将县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直拨到企业,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县农发行按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作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与企业签定委托承储合同,企业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县粮食局、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油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信息平台,及时反映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油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企业县级储备粮油的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统、储的台账(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县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县级储备粮油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企业要加强对粮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严格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八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霉烂变质。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