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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省市生态环保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夯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巩固“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成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时刻牢记来陕考察指出的“生态环境整体脆弱”这一明显制约,以建设生态为目标,坚持“增水质、提大气、固土壤、控总量、强生态、防风险”思路,强力推进全县油煤气生态环境大整治工作,夯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实现“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良好开局。
二、工作目标
(一)企业水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规范排污口监管,落实涉水涉危企业“三公开一上传”管理制度。3月底前,石油化工厂完成尾水处理提标改造工作。6月底前,完成长大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厂内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分流任务。11月底前,完成所有涉水涉危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炼油厂、石化厂尾水稳定排放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中水回用率达到30%以上。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治污设施建设。
(二)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整改到位。完成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拆改任务,4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自行检测工作,9月底前完成超标锅炉的低氮燃烧改造工作,8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任务。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开展清洗、维护,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实现达标排放。所有汽车4S店、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工地、各类储煤场、灰场、渣场等扬尘治理。
(三)企业土壤环境安全隐患基本消除。6月底前,全县油气管道隐患全部排查消除,规范油煤气、通讯、汽修、医疗等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污染地块按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生态修复,并定期开展土壤检测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以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整治为重点,持续推进水环境治理
1、继续强化企业排污口监管。严格落实涉水涉危企业“三公开一上传”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排污口、厂区管网、产治污环节责任人,上传运污车辆轨迹等信息,开展治污设施、排污口监控设备建设并联网。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及时封堵入河污水直排口。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对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进行分析认证,并纳入监管范畴。实施入河排污口标识牌设立、“一口一档”规范化建设。6月底前,完成“三公开一上传”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补充完善企业清单,建立问题台账,对标开展治理。11月底前实现涉水涉危企业信息全公开。
2、继续推进企业驻地生活污水治理。企业驻地具备入网条件的要将生活污水并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覆盖和导致生活污水不能入网的,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工作人员相对分散,生活污水不能收集的工作站点,要采取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装置、集中收集处理等有效措施。12月底前,企业驻地或大型站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率达80%以上。
3、深入推进重点企业尾水排放“减量化”治理。各相关企业要结合行业实际,积极推进尾水回用,减少污水外排,提高尾水资源化利用率。炼油厂、石化厂尾水稳定排放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中水回用率30%以上。延长石油炼化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要启动生产废水“零排放”治理工程,6月底前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
4、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治污设施建设。加强石油化工、制药、烟草、果汁、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以及污水处理厂等涉水重点企业配套治污设施建设,选用先进工艺,实现企业用水节约、排放达标、循环利用。现有治污设施要实施提标改造,达到《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12月底前,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
(二)以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为重点,继续深化大气环境治理
1、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各涉气企业要加快推进锅炉和炉窑改造,强化大气环境管控。严禁新建35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拆改,6月底前拆改率达到90%以上,8月底前拆改率达到95%以上,供暖前拆改率达到100%。按照“不达标一台,改造一台”的原则,4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自行检测,9月底前全部完成超标锅炉的低氮燃烧改造。
2、持续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以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快砖瓦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排查整治工作。4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5月底前开展整治工作,8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任务,确保工业炉窑管理规范,达标排放。
3、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坚决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持续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一律禁止在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进一步规范非道路机械的使用,开展工程机械排放监测,严防工程机械超标排放。
4、继续开展扬尘污染管控。严格落实各类工地“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完成厂区内外道路扬尘治理。各类储煤场、灰场、渣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煤棚等储存方式,配备喷淋、覆盖、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所有物料运输车辆须密闭上路。炼油厂及石化厂要对工业垃圾填埋场进出场道路两侧实施绿化,对场地和场地周边植被进行恢复,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5、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定期开展复检复测,严控无组织排放。所有汽车4S店、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要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要在密闭环境中作业,安装使用废弃处理系统,做到达标排放。新建和在建的VOCs排放项目,必须建设VOCs治理设施,达标后投运。
(三)以油煤气企业生态环境整治为重点,积极推进土壤环境污染防治
1、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全过程监管。继续规范油煤气开发、石油化工、煤化工、通讯、汽修、医疗等行业产生的含油污泥、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全部交由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制定管理计划、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受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资质和生产工艺、处理能力进行核实,受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废单位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有危废、医废、固废(涉水)运输车辆全部安装GPS系统,对污染物从产生到处置利用过程的关键环节(包括运输车装卸点、进出厂区门口等)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与市县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所有视频记录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油污泥处置企业要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要求,即达到《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1025-2016)标准,且场内贮存泥渣不得超过一年,定期汇总经营情况,每月1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2、推进重点企业土壤污染整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建立土壤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对污染地块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已经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要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建筑物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经发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所有污油泥处置企业须采取相应措施,使处置后的尾渣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要求,且场内贮存泥渣不得超过一年。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置标准的,须送由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3、提升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石油炼化、石油运输等相关企业要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并完善重点风险源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应急物资贮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安全防范能力。要对达到使用年限或老化输油管线及时更换,确保隐患管线整改到位,坚决遏制油气管道泄漏导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要开展重点风险源点位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4、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县域内所有医院、卫生院、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镇街卫生院、村卫生室等19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须定期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送至医疗废物中转站,并做好双向台账记录。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危废管理,须分类集中收集,全部交由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资料必须保存3年以上。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各相关企业要根据中省市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切实做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对已发证的排污单位存在填报信息不规范、排污口有遗漏、行业技术规范适用错误等问题的,要积极整改,及时申领换证;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登记信息不规范的要主动完善登记信息,并按排污许可要求严格落实自行监测、编制执行报告、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真正做到依法排污、依证排污、坚决杜绝无证排污;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排污单位,坚决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已发证的要进行注销并收回排污许可证正本。
(二)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机制。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落实以环境影响评价为基础的环境准入制度,优化企业布局和重污染企业搬迁。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部分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环评内容。加强与部门和地方联动,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深入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有效衔接。
(三)积极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各重点工业企业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清洁生产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治理转变,通过清洁生产加快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减轻环境污染。纳入省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要按照省市时限要求及时开展清洁生产改造,上报审核评估资料,完成审核评估验收。
(四)严格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各排污企业要按照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年度监测计划,保障监测经费,及时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上传监测数据,并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要及时与中省监控平台联网,强化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真实准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
(五)建立完善核辐射安全管控制度。电磁辐射建设和使用单位(如移动、联通、国电、地电和铁塔公司)在基站建成后,要确保生态植被恢复到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相应管控制度,及时更新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信息系统,按时完成年度评估报告备案,确保系统、报告、实际“三方”信息一致。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建立完善台账,同时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按照工作方案,夯实工作任务,压实落细企业生态环保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增强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的责任意识,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生态环保责任,引导企业和排污单位自觉守法。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根据企业目标、任务、时限、责任“四张清单”(见附件)整改任务要求,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按季度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报告企业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情况,真正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环保法律法规和四个配套办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大监管频次,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着力整治无相关手续、无治污设施或不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使用上限处罚、公开曝光、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生态损害赔偿等手段,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扣除退税、区域限批、限贷等措施,在银行、环保、税务等诚信系统留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要建立健全与纪检、检察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坚持科学引领。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一市一策”“一河一策”专家团队驻点指导治理工作,持续开展“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精准治理,及时落实专家团队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企业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及时采取监督监测、交叉监测、第三方监测等手段,持续开展企业排污口监测监管,分析数据变化趋势,追根溯源,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推进企业污染治理精准化、科学化、法制化。
(四)强化督察考核。生态环保部门要结合企业“四张清单”任务要求,建立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健全验收销号机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实行全过程跟踪,做到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确保取得实效。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管理机制完善的企业给予表彰;对进展缓慢、效果较差的企业予以通报并抄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报道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行动迅速、推动有力的整治工作氛围。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各企业要积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