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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小区居民活动中心建设的通知》(民基〔2021〕3号)精神,打造好我市小区居民活动中心,满足居民多元化需求,提升居民幸福感获得感,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街道社区各牵头部门、各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着“勤俭节约,实际实用,先起步后完善”的原则,积极联系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及时间节点,以“多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共同研究制定操作性强、实现路径清楚的推动措施,科学有效的推进项目建设。
二、建设标准和工作内容
(一)建设标准。小区居民活动中心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按需配置设施设备,防止铺张浪费、重复建设。
(二)工作内容。在各街道“小区居民活动中心”阵地(含场地、设施设备)提供服务,开展活动,做好以下工作:
1、围绕文体活动、基层党建、协商自治三个方面,制订小区居民活动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科学设置常态化服务项目,一般不少于6项,确保供需有效对接。
2、制订服务计划,规范服务记录。
3、小区居民对小区居民活动中心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4、每月服务总人次不少于300人次。
5、居民对服务效率、态度、质量等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实施步骤
(一)勘察选址。小区居民活动中心原则上要在居民较集中的住宅小区内,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等方式,将开放商移交的社区服务管理用房、文体活动室或其他街道社区管理的公益性用房进行标准化、亲民化改造。小区居民活动中心不能在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内。
(二)设计装修。兼顾居民的一般性服务需求和个性化服务需求。要注重体系本地特色和文化品位。要做好统筹规划,为后续建设和功能提升预留空间。
(三)项目备案。项目所属街道、社区应自行组织或指导物业公司、业委会等组织开展居民服务需求调研,并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等程序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编制形成工作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建立队伍。项目所属社区可采取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或引进志愿者团队等方式建立常态化服务管理队伍。有条件的,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专业社工服务机构承接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五)开展服务。围绕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绩效考核等环节,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活动中心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服务方案开展各类活动。项目建设、服务情况和资金使用纳入社区居务公开范围,接受社区监督委员会和居民群众监督。
(六)项目验收。由市民政局根据《小区居民活动中心建设标准》和《小区居民活动中心建设验收标准》,对中心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进行验收。
四、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各地应统筹协调各级各类资金据实列支,鼓励街道社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和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建设运营,不足部分可从城市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需提供项目决策程序、招标程序、审计报告、设备采购合同及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使用范围。资金用于小区居民活动中心建设及长期运营,具体包括设计装修、物品采购、需求调查、项目设计、活动开展、人员培训、志愿者组织管理等。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打造小区居民活动中心是贯彻市委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生动实践,是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的具体举措。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年度重点任务,紧盯实施进度,强化质量监督,确保项目按质、按量如期完成,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打造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
(二)明确责任分工。活动中心所在的社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所在街道负责监督,市民政局作为牵头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统筹、督查指导。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街道社区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微博、QQ群、发放服务卡等形式,多平台、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居民群众知晓率,引导居民积极参与活动中心的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