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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2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水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加强部门协作、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巡查等各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根据省、市制定的2020年至2022年三年行动计划,细化明确我县分年度目标任务,全面梳理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严保严管、集约节约、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问题,加快形成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1.严格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加强规划管控。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协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城市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的划定,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把关,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区域内落位,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严格用途管制。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争取更多的一般建设项目计划指标。优先保障省、市、县重点项目及民生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将建设占用耕地作为选址方案比选论证依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
2.严格新增用地审批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建设用地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3.严禁违法违规用地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坚持农地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个人用地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控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绿化带用地审批,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不得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的成果,在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格执行《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指导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职责,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铁路发展中心
4.强化存量盘活
强化建设用地内涵挖潜,鼓励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各级党政领导、招商引资、规划建设等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土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对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完成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排名靠后的乡(镇)实行每月通报。要定期组织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编制地块清单,认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逐宗制定整改措施和盘活利用方案,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商务局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1.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管理。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各项任务,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要保障稻谷的种植面积。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中水稻功能区的监管,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不得擅自调整水稻功能区范围,不得违规在水稻功能区中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严厉打击永久基本农田上的违法行为,对2020年7月3日以来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2.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以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成果为底图,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套合与标注工作,分类处置问题图斑,落实整改补划地块,调整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3.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根据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要求,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论证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4.规范自然保护地审批。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现有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现有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退出。自然保护地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自然资源局
(三)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1.严格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双平衡。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严格挂钩核销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耕地数量、粮食产能、水田面积三类指标,县补充耕地指标库优先保证县级(含以上)重点项目报批指标需求。按照“谁占用、谁补充”原则,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应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1)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业主自行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用于其项目占补平衡,确实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使用县补充耕地指标库指标需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
(2)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标准为:补充耕地指标水田每亩24万元、旱地每亩10万元。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电力设施用地等公益类、民生类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县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报批需要的,通过全省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按实际购买金额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土地收储项目无需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
(3)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当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超额完成的,乡(镇)可申请建设项目调剂使用任务外的补充耕地指标,无需缴纳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2.拓宽补充耕地渠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将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平整项目、生态修复等作为补充耕地的主要方式,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土地列入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减少未利用地开发。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加大土地平整力度,提高建设标准,挖掘新增耕地潜力。推进旱地(水浇地)改水田和旧村复垦(废弃矿山治理)等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探索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整体推进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修复。
县政府每年预留400亩林地报批指标。各乡(镇)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在项目选址时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现场踏勘,报请县政府组织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生态环境、水保等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局踏勘同意。对于林业部门认定为非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出具非林地证明;对于林业部门认定为林地的,由乡(镇)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在取得非林地证明或林地审批手续后,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
3.增加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入,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努力多出耕地、出好耕地。提高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奖励标准,加强项目后期管护,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投入。
(1)县级土地开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旱改水项目按验收备案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等别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补助奖励,具体标准为:(2)水田低于10等、旱地低于12等不予验收和补助,待整改提高后再进行验收和补助。
(3)各乡(镇)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投入,进一步细化并提高耕地开发、综合整治、旧村复垦、旱地改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的资金标准。
(4)县级土地开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林地报批的在论证通过后拨付森林植被恢复费2.0万元/亩,林地报批费用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县级土地开发(土地整治)、旱改水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指标备案入库后一次性拨付乡(镇),对未按时完成当年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村减半奖励。补充耕地乡(镇)、村奖励资金在每年年底前与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奖惩资金一并拨付。
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包含测量、设计、补偿、招标、监理、工程施工、验收结算、耕地质量评定等项目相关费用,各(镇)要严格资金使用,确保资金补助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5)为鼓励乡村实施土地平整工作的积极性,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水田)数量,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区面积达总规模30%的项目,投资预算为每亩3500元以内,土地平整区面积在30%以上每增加10%,投资预算相应增加500元/亩。上级补助资金以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资金中安排解决。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验收入库的新增耕地地类和新增旱改水面积拨付乡(镇)、村、项目主管部门奖励资金,不涉及项目补助、种植管护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报批费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4.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立项踏勘及论证,应对拟实施项目的坡度、土壤、水源、交通、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等进行现场踏勘,充分征询当地群众意见,认真开展生态保护、土壤污染调查等评估论证工作,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新版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预检和自检功能,做实做细各项前期工作。对坡度大于25度或涉及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河道红线等范围的,往年已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不得立项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各补充耕地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以备案目标为导向,紧扣项目立项、测量、设计、施工、验收、信息审核等重要环节,确保补充耕地入库指标符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土地整治项目业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项目测量、设计、施工、监理、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验收结算等全过程管理,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使用和管理。具体项目施工、招标、监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招标选聘。同时为加强监管、确保验收通过,项目测量、设计、耕地质量评定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局每1~2年组织邀请招标选聘2~3家作业单位。要继续推进历史储备补充耕地项目专项核查工作,规范新增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违法占用耕地及不符合耕地保护要求的农业生产活动,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5.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补充耕地项目建成移交和后期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资金,压实管护责任。要统筹安排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资金,明确管护标准,管护资金持续安排不少于3年(含3年),用于工程设施后期管护、地力培肥、耕作利用等,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发挥效益。要加强管护期内新增耕地利用情况的跟踪检查,严格管护资金审核拨付,确保符合耕地利用要求,坚决遏制新增耕地上的“非农化”行为,防止“非粮化”。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种植管护资金具体如下:
(1)2021年起验收入库的县级土地开发(土地整治)、旱改水项目种植管护资金按每年水田3000元/亩、旱地1500元/亩标准,在项目验收后第二年起,根据项目种植管护情况(以部占补平衡系统影像采集审核通过为准)分三年拨付。
2018~2020年验收入库的县级土地开发(土地整治)、旱改水项目,按每年水田3000元/亩、旱地1500元/亩标准由县财政追加补助,具体补助年限根据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系统要求的项目后期管护影像采集年限确定。
(2)旧村复垦项目后期管护经费预留3万元/亩,根据种植管护情况从验收第二年起分三年拨付。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提升
1.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求,编制全县“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完善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对已建项目上图入库。加强资金筹措及整合,提高农田建设亩均投资标准,加大平整力度,确保项目新增耕地,建立后期管护机制。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序开展,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打造绿色、生态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2.探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对已明确建设用地单位的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方案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县级土地开发(土地整治)、旱改水、旧村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各乡(镇)要组织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利用区域、存储点设置、剥离耕作层土壤保护及覆土利用等,确保科学剥离、合理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业主,编制表土剥离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完成较好的,在补充耕地年度考评根据剥离利用面积给予乡(镇)加分。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按验收剥离面积补助资金1万元/亩,由县财政在当年度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在扣除项目实施费用后,节余资金按各50%比例奖励乡(镇)、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实施费用实行资金县级报帐制,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负责资金把关及成本控制,按实支付项目相关费用。
已实施表土剥离项目的乡(镇),在立项实施新的补充耕地项目时原则上必须从表土剥离存储点客土。土壤利用单位负责从存储点将耕地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严格用于覆土,运输和覆土费用纳入利用土壤项目投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晋江()工业园、产业园区、稀土工业园区管委会
3.实施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工程。制定年度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保障项目实施有序推进。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优化施肥结构,提高肥料的有效利用,精准施肥用量。积极发展绿肥种植,大力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实施稻田秸秆还田,有效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培肥地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
4.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持续做好耕地地力监测工作,按年度开展全县耕地质量主要性状调查与数据更新,及时掌握耕地质量等级现状及演变趋势,分析影响耕地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措施,建立全县耕地质量等级空间属性数据库,编制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化评价报告。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5.开展耕地安全利用。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基础上,以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区域,因地制宜选用治理措施,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保持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总体稳定。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五)严格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1.加强监督考核。健全考核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严格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细化考核指标。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体系为基础,充分衔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将补充耕地任务、耕地质量建设、土地利用制度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等工作量化,纳入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精细化考核指标体系。
优化考核调度。对耕地数量变化、质量变化、制度建设等指标,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对补充耕地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按照进度管理的指标,分阶段进行精细化考核,其中:每年补充耕地任务,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30%,9月底前完成70%,11月底前全面完成;每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评审和项目批复,当年年底前开工建设,次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次年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新增耕地核定、项目信息报备。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耕地日常执法监督。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巡查网络和移动执法监察系统作用,借助科技力量,运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等卫星遥感影像监测技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行为。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办法,对建筑设计复核检查,对超越红线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健全完善监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严防新增违建项目。
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从严查处“顶风作案”案件。结合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打击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整治工作。对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开展全面摸排,逐宗建立台账,根据实际用途、时间节点,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稳妥有序、分期分批整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3.建立耕地执法长效机制。通过日常巡查、信访途径、媒体报道、12336举报系统、12345便民服务网络平台、“e”网上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畅通社会化举报渠道,及时掌握、梳理、汇总用地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线索,压实责任,防范风险。积极对接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数据信息共享共管机制,强化耕地保护的全流程监管。加大对破坏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党员领导干部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占用耕地问题案件线索移送司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结合本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落细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进度安排,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耕地保护监督目标任务。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和监督指导,形成耕地保护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在省市补助资金、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土地整治、旧村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公众号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全民保护耕地宣传教育,加强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保护目标等方面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工作,共同制止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和“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问题,提高全民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耕地保护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相关内容与原有关文件不相符合的以本方案为准,未明确的内容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