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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档案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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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档案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中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区《关于区部分行政区划变更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部分行政区划变更工作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区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涉及的乡镇档案是乡镇职能活动和历史演变的真实记录,是备以查考的真实凭证和历史依据,是不可再生的国家档案资源。我街道高度重视,将档案管理和移交处置工作纳入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指导,科学制定方案,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工作与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同步进行,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职责任务

在启动改革时同步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报区档案局审查同意后实施。明确档案工作负责机构和人员,及时做好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纸质档案数字化等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使全部档案得到妥善安置,确保档案实体安全,确保按时保质移交档案,防止因接收不及时出现档案遗失等问题,确保国家档案资源齐全完整。

三、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明确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1.档案的处置要以维护历史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原则,机构变动前形成的全部档案为一个整体,不得分散。

2.续沿用原档案全宗,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并入街道档案的,必须书面报区档案局同意后,代为保管,达到规定年限后再移交区档案馆,也可在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后办理移交。

3.应按规定及时明确机构、人员和职能职责,完善档案管理设备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有序开展档案工作。

(二)档案移交及标准要求

要按照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街道为移交方,区档案馆为接收方。移交范围为未移交至区档案馆、自行保存的历年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照片、音像、实物等各种载体档案)。移交的档案应规范整理,符合要求。

1.做好档案的清点、接收工作。移交方要做好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清点、整理工作,确保不重复、不遗漏,并制作交接材料(含各类交接文据、全宗卷、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清点、交接工作。接收方要根据清单内容仔细清点、核对,并对接收的档案及时登记在册、归档整理,防止档案丢失。

2.制定档案处置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档案处置与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本单位档案归属与流向,制定档案处置工作时间表。档案处置与管理工作方案应在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后一周内报区档案局审查。

3.做好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应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鉴定工作应按件开展,内容涵盖档案是否继续保存(或移交)、是否开放、是否数字化、是否解降密四个方面。涉密文件的清点和解密、降密工作,要按照“谁定密,谁解密”的原则,单独编制涉密文件目录,提出审核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涉密档案。

4.需向区档案馆移交的,应将纸质档案与数字副本一并移交。移交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案卷质量的要求进行整理,“双套制”移交和接收,做到分类科学、整理有序、编目准确、检索方便。移交档案必须使用国家档案局统一监测的卷盒、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

5.移交门类及标准要求:

(1)文书档案:包括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前保管的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以案卷为单位立卷归档的,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国档发〔1987〕27号)《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要求,整理编目。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的,2017年以前的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要求,整理编目,2017年以后(含2017年)的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要求,整理编目。有专业档案但未制定专业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的单位,或因单位形成的专业档案数量较少,不能作为单独门类列出的,纳入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和处置。

(2)科技档案:包括科研档案、项目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要求,整理编目。

(3)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预算、决算报告。2016年以前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132号)要求,整理编目,2016年以后(含2016年)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2008)要求,整理编目。

(4)照片档案:包括纸质照片、胶片和数码照片、胶片,纸质照片、胶片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要求,整理编目;数码照片、胶片按照《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014)要求,整理编目。

(5)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6-2017)要求,整理编目。

(6)电子档案与数据:包括办公系统、业务系统中形成的反映单位职能活动的电子文件及元数据、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等,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要求,整理编目。

(7)实物档案:包括印章和各种公务活动礼品及各部门获得的县级以上的综合性荣誉奖品、证书、宣传纪念品等实物原件,依据实际情况逐件编目登记。

(8)人事档案: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9)检索工具:包括纸质目录、电子目、全宗卷等。

(三)完善移交手续

移交方和接收方均要安排负责文件清点、整理及移交工作的人员,在未完成相关工作或未明确接替人员前原则上不作其他工作安排。移交时要认真填写《档案移交清单》(附件1)(一式两份),由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人员监督,交接双方在《档案移交清单》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同时各保存一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档案工作人员或其他部门的人员参加的档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此次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中的档案清点、移交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二)严格监督管理。此次档案移交工作,移交双方要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移交,严格按照清单内容进行核对、移交、签字和盖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藏、拒绝移交档案等行为,严格按照移交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造成档案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工作保障。为确保档案移交工作顺利完成,要做好档案工作经费保障。明确档案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时建立专门档案室,配备档案柜、空调、除湿机、灭火器等相关设备设施,制定档案管理、借阅利用等规章制度,做好档案管理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