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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工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和省市县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农村房地产权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要求,我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为:
1.补充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落实到村民小组;
2.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查清集体建设用地上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结构、面积、建成年份等基本情况;
3.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数据库;
4.结合历年来的登记发证资料,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基本原则,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确认,并按照要求登记造册、确权发证。
二、政策依据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函〔2020〕14号)。
三、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岗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党政办、纪委、财政所、交通、农办、司法所、水利站、林业站等部门负责人、乡国土所全体人员及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岗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国土所,乡不动产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岗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动员、方案制定、技术指导、成果审核等日常工作。
四、登记原则
(一)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二)依申请登记。依照权利人申请进行。
(三)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应当一并登记,做到房地主体一致。
(四)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权利人以户主姓名表示,由户主持证,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家庭成员。
五、实施细则
(一)首次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995年宅基地使用证或登记档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效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批文、拆迁安置审批材料、房屋所有权证(需同时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4.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权属确认表(简称《权属确认表》);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属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以及不动产现状照片;
6.登记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条件
1.1999年后农户建房取得合法手续且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
2.有上级农户建房批文的;
3.有2020年1月后经乡党委会研究批准农户建房的会议纪要;
4.农户手中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且房屋未改变现状的;
5.其他合法取得农户建房许可的。
(三)登记程序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经权籍调查和权属确认后,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1.权籍调查。申请人申请首次登记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其房屋和土地进行不动产测绘,形成完整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本次政府以总调查的模式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由政府统一委托测绘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在受理申请后,依然要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权属确认。村(社区)、乡对申请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填写权属审核意见。
3.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利人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者户主指定委托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4.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规定的,由所在地(乡)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
5.审核。依据登记申请、权属来源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由所在地(乡)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是否符合确权登记条件进行审核。
6.公告。经审核符合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首次登记要求的,在所在村(社区)公告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栏目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张贴,另一份由村(社区)委员会盖章后与登记资料一同归档。张贴公告现场照片和刊登网站截图应一同存档。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来源、不动产状况(建造年份、实际面积、批准面积等)、公告期限和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公告期间内有异议的,异议人须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受理后应中止办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办理登记。登记机构对公告期间群众提出的异议组织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期限。
7.登簿。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进行核定、登簿、缮证。
8.核发证书。申请人凭有效证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六、制度及经费保障
确权登记发证程序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必须严格操作流程,对于专项技术问题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解释。为了顺利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乡安排专项经费作为活动保障,用于办公器材、宣传和上级来人检查督查等项目支出。经费支出由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到财务报账。乡参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人员根据县考核情况统一部署落实奖惩。
七、纪律要求
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明纪律,规范行为,对在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搭车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