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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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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的通知》(委办发〔2020〕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机改办〔2020〕4号)要求,构建快捷高效、权责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下移执法重心,破解“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难题,解决基层执法主体缺位、多头执法、权责不对等、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升基层社会综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原由区城管局行使的市容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原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使的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一并集中。具体执法事项目录见《市区赋权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三、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执法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经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执法职权,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执法机构。各街道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各街道内设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各街道行政区域内已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接受各行政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区司法局的执法监督检查。

(三)编制和人员。按照“编随事转,人随事转”原则,派驻街道的执法队伍纳入街道统一指挥协调,执法队员原则上由街道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确保每个街道配备不少于8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并按不低于1:3的比例配备执法辅助人员。

四、完善各项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成立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领导小组,区委编办、区司法局须就赋权事项、协调监督机制、队伍建设等事项适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研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处理执法过程中权责不清、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部署落实上级要求,重大问题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负责人,细化措施,精心部署,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职能部门、街道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理顺工作关系,细化责任,确保承接权力依法规范行使。及时完善执法协调、责任追究、执法规范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各街道依法行使的履行职责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落实业务指导。区级相关执法部门对各自办理的执法案件和遗留问题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摸清底数,列明台账,正式交接前受理的案件和遗留问题仍由原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解决,各街道予以配合。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初期,相关执法部门派员协助,参与培训指导,必要时可以采取挂职等形式,确保各街道能够依法依职独立开展执法工作。

(四)厘清权责关系。按照“谁行权、谁负责”原则,行政处罚权行使部门应承担与赋权事项有关的投诉举报处理、案件线索承办、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职责;原赋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宣传、行业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

(五)提升执法水平。区司法局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各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证件申领考试,办理执法证件。区司法局要加大对各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街道要制定完善统一的培训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执法技能、职业道德和纪律培训,并适时开展测试。

(六)参与复议诉讼。各街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各街道作为执法主体,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