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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创造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安全管理目标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集中查处一批非法违法突出问题,立案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关闭和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问责一批失职渎职责任人,曝光一批重大隐患和反面典型,联合惩戒一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切实维护行业安全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集中执法“雷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法科,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等工作。
三、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9月30日。
四、执法重点
认真吸取省内外重特大事故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以往事故的教训,对倾向性、苗头性、习惯性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针对性执法;对已排查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企业、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近年来发生过伤亡事故的企业和被国务院、省、市安全督导巡查通报曝光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开展精准执法;对存在无证无照,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缺失,安全责任制度缺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失,安全培训、应急救援、安全投入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的企业,坚决立案查处。
(一)公路领域
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和广告,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跨越和穿越公路设施,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桥梁下部空间非法利用。运输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定标准行驶;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等。(责任单位:道路综合执法大队、公路处、各交管所)
(二)航道领域
未依法办理航评手续开工建设;不按规定设置、维护专设标志;擅自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下降;向航道内倾倒、排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航道处、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三)道路运输领域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收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经营;无道路运输证件、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件;普货车辆夹带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客运车辆未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未按规定线路行驶;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未对“两客一危”重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等。(责任单位:道路综合执法大队、运管处、维管处、各交管所)
(四)水上交通领域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恶劣天气下禁限航规定落实不到位;周庄、锦溪、淀山湖、巴城等通航水域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等;危险化学品船舶不按规定进行申报、航行、作业等。(责任单位:海事处)
(五)城市公交领域
城市公交企业和轨道交通企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新能源车充电、场站消防安全职责不明确,首末站的电动车、公交车、私家车停放管理不规范;未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未进行备案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情况。(责任单位:道路综合执法大队、运管处、各交管所)
(六)公路水运工程领域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劳动防护用品不足;施工现场特种设备未备案,施工前未组织安全评估,未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等。(责任单位:质监站)
(七)港口领域
港口码头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装卸作业;未依法报告并经同意擅自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港口经营人未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责任单位:局港口科、各交管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集中执法“雷霆行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结合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实际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全面加强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 加大惩戒力度。各执法单位要突出事前执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处罚一起。对明知故犯、顶风违法的企业,从严从重予以打击。要强化违法违规多发领域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群众投诉举报集中、近年来重复发生事故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大安全生产信用联合惩戒力度,及时曝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发挥监管合力。要加强与公安、应急、市场监管、文广旅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处罚,发挥部门监管合力,提升执法效能,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局领导小组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重点督查市委巡察整改反馈意见整改清单涉及安全生产整改内容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督导,对行动开展不力,部署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约谈提醒、督办通报,对于行动期间因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发生事故的,严肃问责。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采取多种形式,对集中执法“雷霆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浓厚氛围。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督促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要及时总结提炼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