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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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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猪、牛、羊、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可根据防疫需要,可对猪、牛、羊等动物自行采购A型口蹄疫疫苗进行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镇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招标采购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可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详见附件)。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觉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镇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镇村(街)督促规模养殖场(户)按程序进行免疫,组织村级防疫员春秋两季集中整村推进和平常分片包干补防。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镇村(街)结合自身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工作方案,建立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疫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疫苗申领、分发、使用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进一步完善疫苗领用台账,做到账物一致,防止疫苗浪费。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镇组织开展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

(四)积极推进“先打后补”。根据《县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有记录、免疫有检查、效果可评价”原则,有序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对规模养殖场户不实行“先打后补”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自觉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严格落实强制免疫措施,承诺书交由乡镇畜牧水产站备案。

(五)强化建立免疫档案。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镇畜牧水产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实施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调拨和发放,通过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系统实施。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通过系统报送。同时,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确实。

六、时间安排

春季集中免疫时间:3月10日至4月30日;春季免疫效果监测时间:5月20日至5月30日;秋季集中免疫时间:9月10日至10月30日;秋季免疫效果监测时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七、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八、经费支持

根据年初确定的申报计划,强制免疫疫苗由县统一采购,镇免费领用。村级防疫员劳务补贴,由镇申报,县财政配套后每半年拨付一次,镇财政打卡发放到人。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防疫经费,对疫苗运输、实验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评价、监测采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予以补助,保障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先打后补”经费补助按实施细则办理。

九、其它

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猪瘟实行全面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依据场户情况,合理进行免疫。加大非洲猪瘟防堵力度,坚决遏制非洲猪瘟疫情。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