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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鹤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县属于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疫苗种类
使用招标采购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可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代表县政府对全县动物防疫负总责,各乡镇、经开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辖区负责,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强制免疫工作机制,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督促指导养殖主体落实强制免疫法定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各乡镇、双凤经开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并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防控。同时,统筹抓好狂犬病的计划免疫工作,并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新城疫、猪伪狂犬、猪细小病毒、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羊痘、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强制免疫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申领、分发、使用,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好疫苗空瓶回收处置并记录,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乡镇要加强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确保动物防疫人员熟悉强制免疫工作要求,全面掌握各类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同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四)完善免疫记录。各乡镇动防办、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建立完善免疫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记录,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免疫数量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调拨和发放,通过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系统实施。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通过系统报送。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推进“先打后补”。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力争在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各乡镇要结合辖区内防控工作实际,明确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时间表、路线图,积极推进,确保按时完成。要加强对“先打后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杭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由乡镇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企业的培训指导,按照“采购有记录、免疫有检查、效果可评价”要求和《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规定,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
七、经费支持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和《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2016]171号),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根据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按照疫苗经费的需求数量、强制免疫劳务支出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县财政局要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调拨数量和“先打后补”所需经费,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