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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含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安排的中央配套资金、省财政厅按明确标准或政策直接分配的资金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要措施
(一)深化预算管理“放管服”改革。
1.明晰各部门预算管理职责。贯彻预算法要求,科学划分和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职责,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省财政厅负责总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总预算执行,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或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申请、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对专项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2.增强市县资金使用自主权。凡是由市县直接实施更为精准、便捷、有效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尽量将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市县在规定权限内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二)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共财政支持范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研究设立。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对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归并;对工作经费补助、单项考核奖励等“小而散”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做到集中财力办大事。
2.统一设立程序。专项资金设立及其规模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由省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提出,省财政厅复核后汇总报送省政府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省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代拟稿时,不得包含新设专项资金、新增预算安排、新开支出口子等财政事项。
3.明确执行期限。专项资金应明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期满前1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重新立项;未经上述程序的,到期一律取消。
4.实行清单管理。省财政厅每年制定专项资金清单,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三)科学编制年度预算。
1.实施零基预算管理。避免“基数十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以细化预算和项目库建设为基础,综合考虑财力状况、支出政策、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改变长期固化、只增不减的格局。所有专项资金逐步纳入预算评审范围,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农业、生态文明、人才等重点领域支出,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根据推进改革需要和确需保障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2.早编细编预算。每年6月份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严格区分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分别编制年度预算。省本级专项资金要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并列入相应部门预算;除科研类竞争性立项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外,省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省本级代编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在预算“二上”时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3.实施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牵头推进项目库建设,推动建立省本级项目支出标准化体系,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省业务主管部门保留项目审批权限的,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安排预算。基建项目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可承接相应转移支付的市县财政项目库和部门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四)硬化预算约束。
1.改进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式。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合理设定。确需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前报分管省领导批准。鼓励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逐步做到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同步下达,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到市县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市县根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自主确定项目,并按照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报省备案。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同一类级预算科目内统筹使用专项资金。
2.优化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改革财政涉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变直接投入为间接引导,逐步减少并退出竞争性领城。现有涉企专项资金要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更多采用“资金改基金”等方式支持引导。要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补助机制,原则上采取贴息、风险补偿、事后奖补等方式,并纳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3.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财政厅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省级总预算。对当年预算执行率低于92%的专项资金,按不低于5%扣减该专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
4.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预算,也不出合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确需追加预算的,应于每年7—9月按程序办理;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5.规范预算调剂。省本级专项资金及按项目法分配的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年度预算未能明确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或按因素法分配的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年度预算未分地区、分项目编制的,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比照办理。
6.积极盘活存量资金。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省本级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结转一年以上、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省级总预算。
(五)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1.严格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应编制绩效目标,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安排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2.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发现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要求项目单位予以纠正。
3.加强绩效评价。省业务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对重大政策、项目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加大绩效自评报告和重点绩效评价报告的公开力度。
4.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约束机制。绩效评价等级为差的,取消或暂停安排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等级为一般的,相应扣减该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强化监督考核。
1.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2.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处理。
3.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定期督查。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协同推进。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各部门、各市县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扎实平稳推进。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省财政厅要完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监控等制度,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逐项制定或修订具体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完善部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申报等制度。各市县也要相应完善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