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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及中央、省市委关于扶贫开发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推进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托,深入贯彻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通过政府生活兜底救助,促进我县精准扶贫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按照“四个切实”、“六个精准”、“四个一批”的具体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推进产业扶贫带动、基础设施提升、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改善安居、保障救助兜底、教育培训扶智的总体要求,及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保障性收入超过同期国家确定的扶贫标准,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实现精准脱贫,到2018年全部实现生活兜底保障脱贫。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1、适时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社会救助保障标准2016年达到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2017年超过当年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低保兜底保障。
2、稳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全县农村居民消费支出,逐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五保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达到全县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水平。
(二)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全部纳入低保兜底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属精准扶贫对象,持有本县常住户籍,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在本县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核审批程序,公平公正地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点保障,对其本人按不低于当地月农村低保标准的20%按月增发补助金额。
(三)全面提高五保保障能力。
1、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根据其本人意愿,可选择在当地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也可选择在近亲属家寄养,五保供养金按县政府当年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直达农村福利院集体帐户、对象本人或寄养人的帐户。
2、全面提高五保供养能力。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自愿集中供养的实施扶贫搬迁集中供养,计划投资近2亿元,新建农村福利院9所,新建床位1800张,配齐现有农村福利院养老设施设备,全面提高五保集中供养能力,全面实现农村五保对象自愿条件下100%集中供养。农村福利院的护理服务人员待遇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临时救助
对农村低保、五保、孤儿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秭政办法[2015]85号)文件规定,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各类社会救助工作是做好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兜底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民主决策、科学部署、统筹协调、务实高效,确保如期实现精准扶贫的脱贫目标。
(二)明确工作责任。实施精准扶贫开展政府兜底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担负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民政、教育、房管、住建、人社、卫计等社会救助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相关社会救助的管理责任,完善受理制度,加大督办检查落实的力度,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公安、国土、交通、农业、统计、林业、水务、农机、农经、工商、税务、金融、银监、残联、科技、供电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如实提供与社会救助有关人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信息共享,做到“应扶尽扶”;监察、财政、审计要加强对扶贫和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扶贫、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强化经费保障。社会救助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调研,找准向上争取各类专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切入点,确保各项资金总量逐年增加。县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将社会救助等民生项目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精准扶贫、社会救助工作的高效运行。
(四)严肃工作纪律。社会救助、扶贫专项资金是老百姓的生存发展资金,只能用于各类社会救助和精准扶贫,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不得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不足。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