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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源头治理,防治燃煤和煤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市《煤炭质量保障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现制定煤炭质量保障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制定燃煤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煤炭经营、燃用、运输、存储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加快推广民用洁净型煤,有效解决燃煤和煤尘污染。
二、主要任务
1.落实全市煤炭经营燃用标准(硫分不大于0.6%,灰分不大于15%)。
2.落实煤炭经营、燃用单位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质量监管责任。
3.开展煤炭经营、燃用、运输、存储等环节专项整治。
4.积极推进民用洁净型煤推广使用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县经信局会同环保局、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煤炭经营、燃用单位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执法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予以通报和处罚。
2.县经信局会同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制定《县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通告》,并以县政府名义公布。
3.开展煤炭经营专项整治。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参加,2016年6月底前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超范围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4.开展单位燃煤质量专项整治。由县环保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参加,对燃煤单位开展无缝隙、全覆盖的煤炭质量执法抽检,并对违法行为上限处罚。
5.开展煤炭运输专项整治。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参加,依托现有超载超限检测站、治安检查站,常态化依法检查通过公路运输进入县的煤炭。对不能提供合法煤炭质量检验报告的运煤车辆进行劝返,不听劝告的,依法予以处罚。
6.开展煤炭存储专项整治。由县环保局牵头并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国土局参加,2016年9月底前,依法取缔无合法用地、环保手续的经营性储煤场地;督促其他储煤场地实行封闭存储和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逾期不达标的,上限处罚。
7.开展民用洁净型煤推广行动。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参加,积极争取落实国家、省、市民用洁净型煤推广资金。同时严厉打击劣质煤散烧行为,努力保障洁净型煤供应。
8.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宣传栏、标语条幅、公益广告牌,开辟专栏、设立专题等形式,深入持久的宣传开展燃煤和煤尘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和阶段成果,引导城乡居民增强自觉燃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