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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块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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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块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为推进片区棚户区改造,搞好大街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街未施工建设路段1.5公里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包括将东桥口段、西桥口段和东三里段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对上述三个村征地范围内120余户房屋实施拆迁补偿。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鼓励货币化补偿安置,积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为县城中村改造体制机制创新积累可复制的经验。

三、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调查。县政府在被征地的东桥口、西桥口、东三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拟征收土地公告。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榆山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与有关村民委员会、被拆迁户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二)实施房屋评估。

1.选定评估机构。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榆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方法及标准。被拆迁房屋比照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房屋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拆迁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评估确定。被拆迁户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拆迁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地地面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房屋面积和用途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建设手续齐全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与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并土地征收公告。

(四)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被征收土地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区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征收补偿,用于举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安置费用(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榆山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户。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的标准,按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公布更新县城区存量商品房源信息,为被拆迁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2.被拆迁户选择参加本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且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城中村改造有关规定办理(备注:不得突破平政发〔2009〕1号文件规定)。

(五)拆除房屋、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搬迁附着物,并移交土地。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片区部分地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焦卫星同志任组长,副县长于瑞民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财政局、住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中心、物价局、司法局、法制办、信访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榆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住建委、房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征地补偿、资金筹集、执法保障、群众工作等若干工作组,实行日调度、周总结,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搞好资金保障。县房管中心要会同榆山街道办事处将本次征地涉及的东桥口、西桥口、东三里三个村的120余户房屋拆迁纳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利用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支持。

在推进片区部分地块征地拆迁工作的同时,新区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推进交运片区和原国棉七厂南山宿舍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职教中心南边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道路建设范围内电力线路迁移改造等工作,为推进片区棚户区改造和大街2016年10月1日前全线通车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