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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城市建设品位,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间景观,体现特色城市风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优化我县发展环境形象,按照省、市县城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城城区夜间景观亮化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美化城市夜景,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对外形象”为目标,以“统一规划、各负其责、突出重点、各具特色、量力而行、保障安全”为原则,以县城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单位夜景亮化为重点,开展县城城区夜间景观亮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全面打造“亮丽”的县城。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县城城区亮化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城区夜间景观亮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夜间亮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住建局局长
成员:财政局局长
镇党委书记
供电公司经理
工商局局长
住建局副局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城区夜间景观亮化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张立新兼任。
三、工作内容
城区夜间景观亮化工作主要为机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及沿街门店的夜景亮化。
1、亮化范围
107国道县城段、永兴路、振兴路三条道路沿街机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及门店。
2、亮化原则
(1)以人为本。改善照明条件,满足广大市民夜间出行方便和生产生活需要,为市民提供舒适、亮丽的宜居环境。
(2)高效节能。将观赏性与节能性相结合,采取新技术、新产品,既达到亮化效果,又提倡绿色照明、节能、环保、减少光污染。
(3)保障投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安装”的原则,各私营商业门店,由政府财政出资,各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各自的经费中列支,报县财政局支付。
3、工作要求
(1)自2014年1月25日起,夜间景观照明时间不得少于每日5小时;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时,城区内所有景观灯要整夜开启。
(2)由住建局牵头组织,财政局、供电公司配合,共同对城区景观亮化灯数、瓦数、照明时长、用电量,按单位逐一进行核实,测算照明亮化费用,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政府。
(3)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夜间景观亮化责任分工和设计要求实施亮化。
4、时间要求
2014年1月25日前,全部完成夜景亮化任务。
四、职责分工
1、住建局负责夜间景观亮化的设计、施工、调试,以及各单位的夜景照明管理、维护、启闭。
2、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城区夜间景观亮化的用电和电力增容等保障工作。
3、工商局负责沿街个人门店夜间景观亮化工作的发动、协调。
4、其它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全力配合做好城区夜景亮化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城区夜间景观亮化工程不仅是县城建设客观需要,更是提高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按规定要求,认认真真做好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督导,抓好落实。
二是严格督导,落实责任。各亮化责任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直接督导落实本单位的亮化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城区亮化工作的督导,既要对各责任人进行督导,又要直接对各单位进行督导,着力督导亮化重点单位落实亮化任务。
三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在保证亮化效果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城区夜间景观亮化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亮化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任务或达不到要求的单位,领导小组将专门督导,限期完成。确保在2014年1月25日前高质量完成各项亮化任务。
四是保障运行,长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景观亮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大维护工作力度,坚持长效管理,确保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