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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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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方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应当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向上调整”等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生活条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农村五保供养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二、实施目标及经费来源

(一)实施目标。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09]23号)精神要求,全市现有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312人,其中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163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149人。为保障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为51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供养标准为3500元。根据农村五保对象自然增减的情况,通过普查、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经费来源。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于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每年按照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进行测算报税改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并依据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人数,将五保供养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工作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具体负责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和对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做好资金分配计划,督促各乡镇按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建设验收。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各乡(镇)政府负责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做好对本镇五保供养对象款物的发放工作,做到按时发放、按标施保,同时指导村委会做好五保供养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保供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五保供养工作实际,通过报社、电台等媒体,及时宣传和报道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努力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