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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原则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积极稳妥、保障权益、分类处理”原则,全面开展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
二、任务目标
2015年底前,全县所有乡(镇)全面完成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老农保基金并入城乡居民保积基金。对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财政退养待遇以及不愿意向城乡居民保衔接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并终止保险关系。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开展衔接过渡工作。开展摸底调查,核实老农保参保人员信息,进行老农保个人账户对账确认,做好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归并与清退,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二)全面清退归并老农保基金。核实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基金总量,根据衔接过渡工作进度,逐步将老农保基金并入城乡居民保基金。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0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实施。
(二)部门协同,确保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省里统一制定的经办操作办法,做好经办服务。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基金,保障老农保基金及时完整拨入城乡居民保基金专户。审计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保证各项资金的到位和基金的完整。
(三)积极引导,平稳过渡。要加强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相关政策的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及时、足额保障养老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