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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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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按照《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统保的优势,引进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机制,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市、区县卫生、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工作目标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责任保险的统保工作。已自行投保类似医疗责任保险的,应于保险到期后,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9.25—10.20)

1.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

2.保险公司积极与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对接,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为参保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

3.各区县卫生局制定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下达工作目标,落实相关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3.10.21—12.31)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办理和理赔流程开展工作(具体见附件)。

1.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1月30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2.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于12月31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3.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总结阶段(2014.1.1—1.20)

各地、各单位认真总结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书面报送市卫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在转嫁医疗执业风险、医患纠纷预防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切实转变观念,认识到医院在不断加强自身管理、独善其身的同时,还要积极纳入政府和社会为医院所创造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医疗风险防范和充分运用保险来转移医疗风险的意识,积极参加全市统保。

(二)认真组织。按照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和部署,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医疗积极参保,确保2013年底完成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参保工作。

(三)强化责任。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将参保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机构绩效目标考核以及“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挂钩。各区县卫生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参保。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调中心切实加强与卫生行政、保险机构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调解与理赔的衔接。

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机构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管,配合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员开展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培训。

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事务操作规范,积极为参保医疗机构办理投保手续,提供高质量的咨询和理赔服务,必要时在医调中心设立理赔室。

在统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工作中,要切实严肃纪律,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随意承诺给予、非法索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