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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镇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个人筹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个人筹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原则
政府组织、个人自愿、整户参加。
二、筹资主体
各村(居)委员会。
三、筹资目标
以村(居)为单位,确保参合率100%。
四、筹资对象、标准及截止时间
筹资对象为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农村在籍居民。2014年人均筹资标准为420元,其中省市财政人均补助330元,个人缴费为90元。个人缴费具体标准为:
1、连续参合对象:2013年参加,2014年继续参加的,以户为单位,每人缴费90元。
2、新参合对象:2013年未参加,2014年新参加的(新生儿、非籍婚进人员、退伍士兵和刑满释放人员除外),每人缴费160元(必须补缴2013年70元)。
3、医疗救助对象: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麻风病康复区休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免缴个人费用,由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缴费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人员登记阶段(11月8—15日)
1、会议动员。召开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下达2014年筹资任务,部署相关工作。
2、集中宣传。由卫生院负责将市合管办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参保告知书》宣传单分发到各村(居),村(居)要通过广播、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向农民宣传参加新农合的重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加。
3、人员登记。由卫生院将2013年参合人员花名册按村打印后交各村(居),由各村(居)负责核对,凡是参合人员已经死亡或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村(居)应在参合人员花名册中注明;凡应参加2014年新农合,但自愿不参加的,也要在花名册中注明,并填写登记表,经办人和村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各村(居)核对后的参合人员名册和登记表统一交卫生院,由卫生院负责汇总各村参合人员名册,得出我镇2014年应参合人员名单,再以户为单位,按村汇总,打印成册,下发到各村。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16日—12月10日)
村组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按照参合人员名册统一收取费用,现场开票收款,票据(由市财政统一提供)上注明参加人员名单,并在参合人员名册上注明缴费数额。对2013年参加、2014年不愿继续参加的人员,当事人或经办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各村(居)收取的农民个人资金要及时缴存到财政所专用账户,财政所要及时核销票据,做到人、钱、票、册相一致,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专户。
(三)信息汇总阶段(12月11日—31日)
1、参合人员审核。镇成立审核小组,由分管负责人,科教文卫体、财政所、民政科、卫生院负责人及新农合协管员等组成,于12月15日前完成参合人数、名单和收取费用核对工作。凡以村为单位核对好的参合人员名单,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2、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凡以村为单位核对好的参合人员名单由卫生院存档,卫生院于12月20日前完成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3、参合人员信息汇总。财政所、卫生院在12月28日前按市合管办要求及时做好核对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新农合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是保障新农合制度运行的基础,今年农民个人缴费比上年有所提高。为了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镇成立了镇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财政所提供好相关票据、民政科及时将免缴人员名单提供给各村(居)、卫生院及时做好信息的衔接工作。各村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层层抓落实,主要负责人作为筹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
2、严明政策,强化督查。各村要严格执行政策,参合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应参未参人员,各村必须提供有效证明,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作为2014年未完成人数。
3、严格考核,奖罚分明。镇将以各村2013年实际参合人数为基数,列入中心工作考核。完成的得基本分,不完成的按比例计分。同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农民个人参合费用收缴不及时的村进行通报,确保2014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