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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基层文化设施使用效率,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繁荣和发展我镇文化事业,根据中共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强市建设的决定》和《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文化产业和文化活动的扶持与奖励
1、文化产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在我镇范围内从事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及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到10000元的补助。文化产业单位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或由政府组织的国内重要展会的,依照工贸政策进行补助。
2、文化活动。各行政村在元宵、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进行文艺汇演,且有10个节目以上参演,参与群众在100人以上的较大文化活动,根据规模和社会影响,一次性给予1000元到3000元的补助。
3、一村一品。对各村具有地域特色的“一村一品”文艺项目、大型活动,形成的文化品牌,受到市级及以上发文表彰的,给予1000元到3000元的奖励。
二、文化队伍的扶持与奖励
1、业余文体团队和个人
(1)奖励对象。新组建的,队员数在10人以上,一年组织活动在10次以上,具有深厚地方文化传统、并有较高表演水平的特色文体队伍;在市级以上文化体育部门组织实施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文体队伍和个人。
(2)奖励办法。根据队伍组建时器具购买和设备添置的投入情况,给予500元到5000元的补助。在上级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按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奖别,分别给予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队伍,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的奖励。对获得各级表演(优秀)奖的队伍,按同级三等奖奖金的50%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队伍,奖励金额另行确定。同一支队伍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3)个人奖励。在市级以上文化体育部门组织实施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中获奖的,参照团队标准进行奖励。
2、文化中心户。作用发挥好,影响大,能带动周边群众积极开展文体活动的文化中心户。每年进行考核,对于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取消文化中心户称号。经验收为文化示范户,市级奖励价值为1000元左右的文体器具。镇每年免费赠送有关报刊。对优秀文化中心户,年终进行一定奖励。
3、传统民间艺术。鼓励各村(居)、团体充分挖掘民间艺术,对有传统文化内涵的、经文化部门或相关专家鉴定认可的,符合当地文化需求的传统民间艺术,每一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相当的设备、设施的添置,影响力大,档次高的给予特别奖励。
4、业余文保员、种文化能手、文化志愿者。全镇每年对业余文保员工作进行考核。每年评选1—2名种文化能手和若干名文化志愿者,根据当年参与文化活动的数量和积极性,进行奖励。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扶持与奖励
被列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单位(村),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分别给予每年5000元、3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津贴。上级有奖励补助或下一级列入上一级的,仅给予补差。
四、文化类书稿的扶持与奖励
1、奖励对象。凡是反映我镇文化类文章、丛书、书籍、画册等,公开发行或发表的单位或个人。
2、奖励办法。
(1)文章类。按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奖别,按文章分别给予奖励。市级500元,300元,200元;市级800元,600元,500元;省级1200元,1000元,800元,国家级另行考虑。优秀奖,按照同级别三等奖的50%计奖。在报刊、书籍等公开发表的,根据级别(省、、)参照三等奖。下一级列入上一级的,仅给予补差。
(2)丛书、书稿、画册等,根据书册页码、发行数量等,公开发行的,以书册页码40页,发行1000册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00元。
五、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所有项目在年度末,由各行政村或有关单位提出申报,文化站考核,最后由镇党委进行审核,实行奖励。
六、本办法由镇文化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