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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土地产出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进度,确保2012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根据依法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耕地的保护,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陶庄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区内腾退独立工矿和村(办、校、场)、农居点等辅房复耕补偿。
第二条被腾退独立工矿,村(办、校、场)、农居点等辅房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土地安置。
(一)被腾退土地的房屋及附属设备等地上物,按权属关系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层高评估一次性补偿。
(二)被腾退土地是有证出让土地、集体土地的按权属关系给予评估一次性补偿。
(三)被腾退企业停产、停业引起的相关损失按评估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偿,腾退时已经停产、停业的或租赁土地到期的不予补偿。
(四)被腾退企业搬迁费,固定设备移装费等按评估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被腾退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给予所属村10年合同年租金补偿(租赁期不足和超过10年均按10年计算),补偿费用每年由财政支付到所属村。合同租金不足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3000元/亩以上的按实结算,所属村向被腾退企业已提前收取后几年租金的,由财政一次性垫付腾退时所收取的租金,补偿租金费用则以本条款基准作相应扣除。
第四条被腾退土地属农户土地或租赁出去的,由所属村负责具体操作。
(一)补偿标准按第三条执行,但补偿资金到所属村。
(二)土地复耕由农户耕种的,一次性给予农户地力损失和种植补偿,按每亩1500元计算。
第五条被腾退用地、房屋的权属关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实行租赁的,需提供相关租赁合同。
第六条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区内农居点辅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重置价评估金额为准。
第七条所有腾退土地、签约、评估、拆迁和复耕(复耕种植补偿按每亩1500元计算)由所属村按政策具体操作,所涉及整治、补偿费用由财政所、复垦办按政策负责落实。
第八条列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区内目标任务完成整治任务,且通过验收的给予所属村2万/亩奖励,其中70%留村集体,30%奖励个人(不计入村干部年度报酬),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复垦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陶庄镇农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陶庄镇农村土地整治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