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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危险化学品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实际,决定从5月中旬至12月31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清剿火患”战役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总体部署和201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全面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火灾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表的使用、完好以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情况;
8、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执行情况;
9、消防设施和设备完好情况;
10、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1、应急救援队建立、演练、应急器材配备和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2、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完善和使用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2、经营场所消防器材配备和完好情况;
3、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情况。
三、工作分工
由区安监局牵头,各镇(街)安监站、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职责分工配合,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剿火患”自查自纠,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落实“清剿火患”战役的开展。
四、方法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中旬-5月下旬)
各镇(街)安监站、各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细化本地本企业“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并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清剿火患”战役在基层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清剿火患”战役的舆论氛围。
(二)清剿火患阶段(5月下旬-8月上旬)
区安监局将和相关配合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认真开展检查执法,确保“清剿火患”战役有效开展。要加强与相关配合部门沟通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有关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检查督导阶段(8月下旬-12月下旬)
区安监局要在确保日常安全监管的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督查活动,督促各有关单位、企业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抽查复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新问题,确保“清剿火患”战役取得实效。各镇(街)安监站在督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上报区安监局,同时报送区消防大队。
区安监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到各镇(街)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区政府“清剿火患”战役的统一部署和市2012年第一季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把此次战役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领导、督促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清剿火患”战役的全面完成。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镇(街)安监部门要督促检查辖区内有关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企业自查存在的问题要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合力,对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完成的,应移送公安消防部门。
(三)区、镇(街)两级安监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清剿火患”战役与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确保我区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