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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社区)、镇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花岗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村(居、社区)委员会所在地和过境国道、省道、县道及所属的“村村通”水泥路沿线。
二、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详见附表1。
三、考核组织与考核方法
(一)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镇行政执法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组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组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法
1、检查频次:每月检查一次,通报一次,限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2、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分为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侧重于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对各村(居、社区)的村址所在地和过境国道、省道、县道及所属的“村村通”水泥路沿
线以及自然村,进行检查,实行百分制考核,并按成绩进行排名。
(2)查阅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保洁队伍、经费投入和“十户轮值制度”等制度建设。
四、奖惩办法
(一)检查结果纳入村(居、社区)年终百分考核目标管理,统一奖惩。
(二)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档案。
(三)每次检查对各村(居、社区)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并公布得分。
(四)每次检查排名前三名的村(居、社区)发流动红旗,予以表彰,排名后三位的村(居、社区)发黄牌,予以警告,实行动态管理,月月兑现。
(五)每次检查排名倒数第一的村(居、社区),其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在全镇大会上作整改表态;一年内2次排名倒数第一的村(居、社区),其村(居、社区)书记、主任、分工村干部各罚款500元,并且镇纪检,组织部门对其书记、主任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3次排名倒数第一的村(居、社区),其书记、主任予以免职。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