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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煤炭征税调整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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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煤炭征税调整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科学治税,依法征税,使全市财政收入保持了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但在税收征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煤炭税收征管中,尚未建立起对煤炭价格的行业管理机制,仍未形成煤炭税收随市场价格变动实施适时的区域调整机制,造成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背离,产量核实难、税源查实难,规范计税价格难,落实征收政策难,实施创新举措难,漏统、漏登、漏征现象较为严重。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条例规定,参照周边省区做法,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建立煤炭价格和煤炭税收征管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煤炭价格定期制度

(一)定期分区域分类煤炭价格。以县区为单位,定期煤炭价格。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划分数个不同的价格区域,区域确定以地域煤炭品质、开采条件、销售价格等因素相接近为标准。价格区间的确定以本县区当期煤炭市场价格为主导,结合趋势预测,上下限区间幅度一般不超过8%。价格的种类主要包括块煤和混煤。价格的时间原则上按季,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下一季度分区域价格上下限区间,煤炭价格变动频率高时,也可按月,价格变动较小时,保持一个相对的稳定期。

(二)价格的测算依据。按照科学、简便、易行、实用的原则,每个区域内选择3-5户典型企业进行数据采集。下一季度数据一般以前一季度三个月平均市场价格为基础,适当考虑近期可能的价格变化因素,确定分区域价格上下限区间。同时,及时了解周边地市情况,建立我市与周边地市煤质和价格相适应的价格比较机制。

(三)煤炭价格只作为税收征管部门税负调整,以及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数据。数据信息以简报形式发送相关工作部门,不在新闻媒体登播。

二、建立分区域税收征管计税价格及税负标准调整制度

(一)合理确定计税价格和税负标准。以煤炭价格为基准依据,合理制定分区域计税价格标准,并随价格的变动及时调整。确定计税价格、税负标准时原则上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税收与税源不能相背离。同时参照周边地区税负标准、兼顾企业盈利水平进行综合平衡测算,使计税价格和企业税负标准确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二)确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征增值税的主要依据,地方税分税种征收依照计税价格、增值税税额、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负按季测算预征后,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

(三)计税价格、税负标准测算确定后,由国税、地税部门以文件形式下发征管单位执行。

(四)明确责任主体。计税价格确定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煤炭、发改等相关部门配合搞好测算工作。

三、加强协调调度,形成长效机制

(一)各县区政府要政府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本区域抓收入的重要职责,建立煤炭价格、计税价格、税负标准调整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末,由政府主持召开由煤炭、国税、地税、财政、发改、物价、统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价格、计税价格和税负调整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二)由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由发改、物价、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参与的煤炭价格行业管理机构。依据政府会议纪要确定事项,由煤炭部门牵头落实价格工作,国税、地税部门制定计税价格、税负定额标准。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价格制度和计税价格、税负标准调整制度,形成齐抓共管抓收入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县区政府要定期研究能源产品价格机制,指导征管部门适时调整煤炭计税价格和税收预征标准,确保煤炭价格机制和税收征管机制的有效衔接和具体运用。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具体的煤炭价格、计税价格、税负标准调整办法和工作方案,确保今年第四季度的煤炭价格、计税价格、税负标准调整工作在11月上旬前完成。

市财政、煤炭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