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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降低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病虫害、动植物疫病和市场影响造成的农业减产、减收、绝收等风险,消除农民后顾之忧,帮助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业大户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促进我县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补助范围和对象:农业风险资金重点补助水稻、茶叶、蔬菜、中药材、水果、油茶、花卉苗木、兔业等八大农业主导产业;已参加农业保险的除外。补助对象为生产经营以上农业主导产业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补助环节:主要用于种子种苗、化肥、农药、药品、大棚等设施农业的设施和主要农资以及鲜活农产品流通等环节补助。
第四条资金启动条件和程序。当有下列情形时,风险资金开始启动:
连片或相对集中面积在100亩以上或若干个种养基地、种养大户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低温冻害、台风、冰雹、洪涝、干旱、毁灭性病虫害、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或疫病造成减产减收30%以上;
农产品受农副产品市场因素影响,其市场流通价格明显低于生产成本价的。
当遇到上述灾害情形之一的,由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或产业归口主管部门向县农业风险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风险资金启动申请,县农业风险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适时启动风险资金。
第五条补助标准:由农业风险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予补助:
超出申报时限的;
受灾后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放弃管理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
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未进行种养殖业试验的。
第七条资金筹集:农业风险资金的筹集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采取一年一筹集的方式进行筹集,资金专户每年可用资金余额不少于500万元,其中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补充资金补足。风险资金专款专用,滚动积累使用。
资金来源包括:从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扶持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县财政历年节余的支农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的风险资金补充资金;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农业风险资金机构专户存款利息。
第八条资金使用。风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存储管理,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以丰补欠,防止大灾”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九条农业风险资金兑现补贴程序。农户在受灾后24小时内及时向所在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及时核实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产业归口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县农业风险资金管理办公室,县农业风险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评估,确定补助标准,并由乡镇政府组织兑现。
第十条加强资金管理。风险资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各乡、镇要加强对资金申请的组织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资金或者将风险资金截留挪用的单位(个人),除追回原补助资金外,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风险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