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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专项行动,捣毁一批非法“十五小”生产窝点,打击一批非法生产违法行为,切实遏制非法“小电镀、小褪色、小制革、小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向农村、山区转移势头,消除区域性污染隐患。
二、专项行动的职责分工
(一)土地和规划部门:对存在非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厂房进行强制拆除。
(二)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对非法窝点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捣毁其生产设备,扣押或没收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三)水务和供电部门:对非法窝点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对擅自恢复供水、供电的责任人或给非法窝点供电供水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公安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业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部署阶段(8月15日至8月24日)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由县环保局牵头开展调查摸底,以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多次打击仍死灰复燃的非法窝点为检点,掌握我县范围内存在的从事非法电镀、褪色、制革、化工生产窝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二)打击取缔阶段(8月25日至9月25日)
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环保、工商、供电、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根据前一阶段检查的结果,分批分次对非法窝点实施打击,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对非法生产单位,坚决予以取缔,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反弹和转移势头。
(三)巩固总结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
巩固打击取缔阶段的工作成果,制定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总结经验,研究出台长效管理措施,对非法窝点业主保持长期的高压打击态势,并将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长效管理措施上报市生态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窝点遏制污染转移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二)加强督查督办,狠抓责任落实。按照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要求,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督查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整治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切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发挥环保门户网站、环保热线和有奖举报的作用,及时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听取群众诉求,努力营造环境保护的社会化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