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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证水源保护区群众的经济利益,促进保护区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每年不低于50万元。
第三条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和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县财政局、县生态办负责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具体补偿资金发放管理。
第二章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为:全县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五条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标准为:
(一)经济林补偿标准:经济林按每年每株不超过10元(含1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苦丁茶按每年每株不超过1元(含1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耕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年每亩不超过700元(含7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办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生态办上报下年度补偿预算,申请下年度补偿资金。
第七条县生态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纳入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管理,确定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
第八条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由县财政局、县生态办、县农林水利局联合核定,县财政局、县生态办联合行文下达。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在每年3月31日前下达到各有关乡镇(街道)。
第九条各相关乡镇(街道)要根据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着手项目前期筹建工作,出具资金落实承诺函,并及时上报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有关乡镇(街道)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生态办。
第十一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生态办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各有关乡镇(街道)也要设立相应专户,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县级财政的其他各类补偿,确需另行补偿的,由县生态办汇总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生态办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态补偿项目进行检查和整体评价,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如数追回拨付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视情节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数据、重复上报,骗取或冒领补偿资金的;
(二)补偿资金不落实;
(三)挤占、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
(四)补偿后的经济林、苦丁茶仍旧进行施肥、喷洒农药等作业,补偿后的耕地仍未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
(五)其他违法本办法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生态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