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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建房审查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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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建房审查工作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优化基层服务软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私人建房领域开展联合踏勘等联合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审批范围

全县区域内的个人(申请人)依法申请进行新建、拆建、扩建房屋和房屋加楼等私人建房的审批。

二、联合审批部门

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主办部门: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联办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农林水利局、环保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

三、办理流程

(一)村居初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私人建房综合受理窗口(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私人建房联合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一次性告知单。经所在村(居)初审同意后,填写《登记表》,一份报服务中心窗口,一份由社区(村)存档。

(二)联合踏勘

1.审查受理

由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核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如需补交材料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将《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分送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窗口。

2.联合踏勘

由服务中心窗口牵头,并与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窗口沟通后,确定联合踏勘时间(3个工作日内),分送《私人建房联办函》,并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联系。联合踏勘成员一般由服务中心窗口或街道(乡镇)、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联办部门及所在村(居)等人员组成。

3.意见反馈

在联合踏勘后,参与联合踏勘的单位代表应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并签字确认,由各便民服务中心当场进行汇总。若不能当场反馈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到各便民服务中心。

联合踏勘时,发现该地块涉及其它联办部门需提供相关意见的,由服务中心窗口出具联系函征求意见,如有需要可组织复勘,联办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出答复时限的,视为无意见。

联合踏勘所产生的意见不一致时,申请人应根据意见反馈单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另行选址。

(三)联合审批

联合踏勘完成后,申请人根据联合踏勘意见,按照一次性告知单的内容,将相关申请补充材料提交服务中心窗口。

由服务中心窗口将申请材料受理后,分送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窗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报街道(乡镇)责任领导签字同意后,作退件或不予许可的答复;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各窗口审核,报街道(乡镇)责任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在承诺期限内发放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设用地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同时,各相关窗口应及时将各项目的办理结果(包括受理、不予受理;许可、不予许可;办结)以书面形式反馈服务中心,其中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项目要说明原因,以备申请人征询。

(四)会议制度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完善私人建房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由便民服务中心牵头,根据审批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随时召开由相关窗口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参加的工作例会,着重对私人建房项目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集中探讨、协调近期出现的疑难问题,并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私人建房联合审批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便民服务措施,各街道(乡镇)、各行政审批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私人建房审批权限下放到各街道(乡镇),实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服务中心责任领导设立AB岗,及时对私人建房联合审批进行核准签字。派驻服务中心的规划员、土地员可与所在街道(乡镇)村镇办合署办公。各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立私人建房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信息咨询、受理收件、资料核对、组织踏勘和结果反馈,编制一次性告知服务手册,明确服务内容。

(二)明确责任。村民委员会要做好建房户的初审工作。服务中心窗口和住建局窗口、国土资源局窗口要严把审查关,规范受理和退办手续,建立联合审批工作台账。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要加强对私人建房审批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协调、处置。私人建房引起的群众纠纷由街道(乡镇)综治办负责调解,派驻服务中心的规划员、土地员协助配合。

(三)强化监督。各便民服务中心每月将私人建房项目联合踏勘、联合会审等以工作信息的形式反馈给县审管办。各审批单位要定期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开展执法检查,确保私人建房联合审批工作规范、廉洁、高效。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