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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方式,即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和汇总,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县审管办负责审批过程的协调、组织和监管。
第三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的原则,按审批“快通卡”和“绿色通道”要求操作,当日受理当日启动办理。
第四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外,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取消合并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一)项目核准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发展和改革局凭业主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二)将规划设计方案并入初步设计文件中。设计单位根据联合踏勘或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等编制总平面图和初步设计文件,总平面图经规划建设局审核后,组织初步设计文件联合会审。
(三)合并施工合同、质监、安监等备案手续三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
第五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依照“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业主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其办理事项不受前置审批许可环节的制约。告知承诺制分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
第六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审批根据“规划先行、技术提前、程序合法”的原则,对一些审批事项的审批前后顺序进行调整,加快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项目审批质量。
(一)对尚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的项目,根据总体规划或项目建设规模、容量组织规划论证,由规划建设局提出意见并请示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复后,作为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的依据。
(二)对实行联合踏勘或条件联合审查的项目,其联合踏勘形成的纪录或条件联合审查纪要作为各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主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选址意见审批时,原则上不得再到现场踏勘。
(三)根据国土资源局的用地预审意见及规划建设局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书和用地红线图确定后,规划建设局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总平面图审查并列进行。
(四)推行审批联合公示模式,对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国土资源局供地审批两个环节实行联合公示,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进行。
(五)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施工图经审图单位审查并修改后,由项目业主向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并由审管办将申报材料分发给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审查。施工图经各审批部门预审后,由审管办组织,规划建设局牵头召开施工图联合审查会议,对施工图进行集中确认,并作出会议纪要。会后,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规划部门在完成批前公示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七条县监察、审管等部门要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和评估。行政效能监察和评估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对各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