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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县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名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媒介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县地名命名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地名使用单位不依法申报,非法命名或冠名新建设小区;相关部门不按标准地名设标;广告媒体在宣传中不使用标准地名;地名命名与规划建设不同步;门牌户牌及镇街、村标牌设置少、不规范;地名名不副实、重名同音,有路无名、有名无牌等。这些问题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降低了公共服务效率,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了不便。因此,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对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传播先进文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不断提升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地名命名要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命名。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二)采词规范原则。要使用规范的汉字,做到雅俗共赏,名副其实,特点突出,指位性强。
(三)突出特色原则。要突出自身特点,注意发掘古地名,保护历史地名,新命名的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负责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宣传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有关审核工作;对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根据路牌、门(幢)牌的标准,对地名标志的生产及设置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检查公用设施使用标准地名;指导镇(街道)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工作;收集编制辖区内各类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指导辖区内涉及地名的有关工作;对各类地名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推广并监督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名标志的使用。
(二)县发改局。在计划立项及审批基建项目中凡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将拟定命名的名称报县地名办审核后,凭地名办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三)县财政局。保障地名办的日常办公经费,落实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经费,及时核拨地名管理工作中必需的专项经费。
(四)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凡涉及到地名的,应负责将拟定命名的名称报地名办审核;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建筑物名称的,应当查验地名审核文件,未经审核的,督促办理有关手续;协助县地名办进行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对各类住宅、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并请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对未办理地名使用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暂缓办理房产手续。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在省道、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做好国道、省道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凡涉及地名的公共交通站点,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六)县公安局。在户籍管理过程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协助相关部门告知前来办理证件的群众应当使用标准地名;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应使用依法批准的标准地名;协助县地名办做好地名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毁坏地名标志的行为。
(七)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变更、发放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对未办理地名使用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八)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负责文物古迹、游览地等地名名称命名申报和地名标志设置及使用管理。
(九)县工商局。户外广告涉及地名的,必须查验相关的地名批准证明。
(十)电信分公司、县邮政局。负责在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
(十一)县档案局。负责提供各类涉及地名的档案资料。
(十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标准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设置和维护工作,做好辖区内标准地名的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门(幢)牌的编码、制作、安装及管理工作。
(十三)其它部门。凡涉及地名的事宜,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配合地名管理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四、开展地名整顿、规范标志设置活动
地名整顿规范标志设置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5月15日—6月15日)。各镇(街道)对未按审批程序命名的地名或命名不科学,以及重名、有路无名、有名无牌、有楼无号、有门无牌等,进行普查,并登记造册。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8月15日)。对需重新命名、更名的,各镇(街道)要按照命名、更名原则和审批程序上报命名、更名。第三阶段为地名标志设置阶段(8月16日—10月15日)。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强制性标准,全面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设标的范围包括:农村的村标、户牌,城区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的街、路、巷、桥、楼、门牌、单元牌、广场、台、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场所。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10月16日—11月30日)。对重新命名、更名及设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志设置,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二)强化分工协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搞好联动配合,努力提高地名管理的效能。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协调能力,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发挥地名管理的主体作用。凡是涉及到地名管理方面的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主动征求县民政局的意见。要扩大地名管理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名管理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三)加大监管力度。地名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量大,依法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加强对非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和查处,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城市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