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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百家企业成长培训规划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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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百家企业成长培训规划实施办法

为扎实推进百家企业成长培育计划,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订县百家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践行“三思三创”精神,坚持壮大实体经济不动摇,牢牢把握“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总基调,选择100家左右企业纳入成长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通过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和政策助动,着力壮大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提升一批优质成长型企业、培育一批拟上市企业,促进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培育期限

百家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暂定三年(2012年-2014年)。

三、申报条件

在县内完全纳税,有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统计制度,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工业企业。

1.行业龙头企业:行业龙头地位突出,具有较大行业带动作用。当年销售收入必须在1亿元以上或实缴税费1000万元以上,其中模具行业当年销售收入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或实缴税费500万元以上;企业在培育期内销售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县同行业平均增幅;

2.优质成长型企业:利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产品具有较大市场前景,成长潜力大,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企业在培育期内销售收入或利税年均增长必须在25%以上;

3.拟上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有明确上市意愿和上市计划;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近二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

四、评选程序

申报企业必须制定年度及三年发展规划,明确投入、产出、主营业务收入及增幅等目标;提交当年度税费、投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凭证和资料,报乡镇(街道)初选后向县培育办提交申请。县培育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申报条件、企业的年度及三年发展规划和发展潜力、创新能力、技术改造投入、研发投入、管理水平、产品先进性、上市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行业龙头企业、优质成长型企业和拟上市企业预选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公布培育企业名单。

五、培育计划

1.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县“6+6”行业中评选,原则上每个行业龙头企业评选不超过2家,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可空缺;2013年—2014年期间空缺行业中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增选;

2.优质成长型企业分不同规模第一年评选30家(其中小微企业不少于20%),2013年-2014年期间每年增选10-15家;

3.拟上市企业第一年评选10家,2013年-2014年期间每年增选3-6家;

4.每年对入选企业进行考核,淘汰企业不得再次参与评选;当年度未列入培育的其他企业,在2013年或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参与申报,经认定列入培育的,享受剩余年限奖励措施。

六、考评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

县政府设立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2012年-2014年),按年度考核实绩拨付。

(二)奖励措施

1.对列入行业龙头企业、优质成长型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按其当年缴纳的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对超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以上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实行分档奖励,其中增幅在15%以上至50%部分,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60%奖励;增幅在50%以上至100%部分,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奖励;增幅在100%以上部分,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2.行业龙头企业通过配套协作方式与本县其他工业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当年县内外协金额在3000万元(模具行业600万元)以上的,以其上年县内外协金额为基数,基数内按1‰给予奖励,超基数部分按3‰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3.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用电需求和加大金融、担保资金支持力度。对优质成长型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在创业基地的厂房租赁给予20%补助,由创业基地负责兑现;

4.同一企业可同时申报行业龙头企业、优质成长型企业及拟上市企业;同一企业同类项目县级各项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就高兑现。

七、培育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企业成长培育工作办公室(简称县培育办),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评比考核及日常管理。

2.建立“百家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入围企业信息库。加强对入围企业的跟踪管理,建立入围企业培育信息库,对入围企业进行运行状况监测分析,动态掌握发展情况。列入培育的企业,每月要定期向县培育办报送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并将该项内容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3.加大服务力度。将“百家企业成长培育计划”纳入企业服务计划,建立联系、帮助、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积极向入围企业宣传政策、帮助解决企业生产发展和转型升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发展。

4.开展年度评价考核。按照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发展潜力、创新能力、技术改造投入、研发投入、上市计划等内容对入围企业每年进行考核,行业龙头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县同行业平均增幅,优质成长型企业的销售收入或利税年均增长在25%以上,拟上市企业需通过专家评审;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不予奖励,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连续二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退出培育计划。

5.企业当年度所得奖励金额必须有50%用于当年度技术和设备投入。

6.地方财政贡献仅指增值税、所得税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查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