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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省环境保护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深入开展全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环境执法为抓手,以专项行动为载体,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污染反弹为重点,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维护社会稳定,为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加大力度,深化重金属企业环境问题整治
一是深入排金属排放企业状况,全力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排查生产原料、产品及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进一步摸清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包括无组织排放)、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针对我市大埠工业区块电镀企业废水偷排的实际情况,重点开展对全市电镀企业的整治和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电镀企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工作的监管,加强督促指导,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全力避免重金属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二是严厉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案件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排污行为。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重金属污染的信访案件,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和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对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严禁向城区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的清理、检查,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各种违规建设项目。
三是坚决淘汰重金属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严把重金属污染项目立项关和环保准入关,同时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小电镀、小化工、小冶炼。
(二)强化监管和整治,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是着力加强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结合减排重点工作,突出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加强排入城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城区污水处理厂,严厉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向市政管网偷排超标污水污泥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二是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厂以及减排重点工程在线监控系统的检查,对擅自停用、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以确保年度联网率、数据完整率、比对监测完成率、现场检查合格率和运维考核完成率达到省、市考核要求。
三是着力加强对危险固废和放射源的监管。重点实施对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使用或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市危险废弃物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的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管,逐步建立危险废弃物的监控体系。加大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管力度,建立放射源在线监控管理数据库,对放射源实施实时监管;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系统,提高全市的环境安全系数。
四是开展铝氧化行业专项整治。对全市的铝氧化企业开展污染专项整治,全面提升全市铝氧化行业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督促企业淘汰改造落后的生产设备,全面实施酸雾、废水收集处理,大力开展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和污水观察井设置等工作,以逐步减少或解决铝氧化行业酸雾及废水污染影响问题。
(三)加大信访调处力度,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群众投诉的登记、调查处理和回复工作,着重加大对群众关心的大气污染、餐饮业油烟、粉尘、噪声环境污染问题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在信访投诉查处过程中的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全力做到不因环境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部门牵头,突出对重大污染问题和减排督查问责的刚性和严肃性,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及时预警、督查和督办;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风电设备等产能无序扩张和重复建设;经发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部门要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督促污水管网的建设进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违反注册登记法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城管部门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餐饮油烟、生活垃圾等城市污染;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序推进专项行动开展。
(二)强化沟通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各自职责,及时协商沟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和整治行动,加强对存在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检查,依法共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各镇、街道要做好在本辖区内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做好信访查处和污染整治等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公众监督
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健全,建立完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制度,进一步巩固执法整治成果。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单位及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畅通投诉渠道,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有序监督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单位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7月)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于7月底前完成阶段性工作报告;集中开展电镀行业和铝氧化行业专项污染整治行动,并按整治方案完成阶段性工作。
(三)督查迎检阶段(8至于10月)
8月初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8月底迎接市十部门的督查,9月份迎接省督查,10月份迎接国家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底前向市整治办提交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