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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垦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并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全面管理。
行政村为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单位,对权属属于本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面管理。项目实施中应实行民主化决策,严格执行农村工作“四项制度”,不得转嫁于施工单位及其他个人实施操作。
施工单位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合法竞标,中标后按合同规定的施工方式、工程进度、质量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在约定工期内完工。
监管单位国土部门负责年度造田任务分解下达、项目审核报批、招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质量监督、资金计划审查、竣工质量验收等工作。土地整理中心具体做好项目立项报批、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及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决)算审查、专项资金管理、财经纪律监督、使用效率评估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农林部门负责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林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具体细化为林地垦造耕地可行性及潜力分析,开发造田涉及林地大致范围界定。
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运行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能和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查处。
公安部门依职责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治安环境。
公共资源交管办、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按照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地稳步实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严禁毁坏森林,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结合。项目涉及林地、滩涂、水域的,须征得市农林、水利、海洋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切实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勘测规划部门进行实测规划设计。项目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土地开发整理的质量关。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详见附件1)。
第九条申请土地整理项目,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择优上报项目申请(上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面积、开发前地类、权属单位意见(包括前期青苗补偿、政策处理完成情况)、区域镇(街道)意见(包括镇(街道)林特、水利专管员,农业镇长(主任)意见)。
(二)现场踏勘。国土资源会同农林、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
(三)项目报批。市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协助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四)项目实施。申报项目一经批准,市国土资源局以合同方式确认给项目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
申报项目获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与项目实施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名称、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施工方式、进度要求、质量标准、资金使用效果、竣工验收程序等)、违反合同的法律、行政、经济责任等内容。该合同作为双方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兑现奖惩的依据。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由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内容有: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必须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等。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对未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的镇、街道,暂停下达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暂缓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对未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程序规范操作的,暂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既可依各自职责,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能,也可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平台,实行信息同享、共同监管。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具体负责依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市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的施工单位。同个规划设计申报单位不得任意拆分标段,编制标的必须包含规划设计的所有工程分项,预算综合单价套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招投标行政监督。
(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申报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有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义务的约束条款;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实施公告;
(四)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
(五)项目申报单位开工后向市统计局及时报送投资报表。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单位;
(三)项目具体位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工期;
(四)项目规划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项目公告一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区域内实施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所涉区域的界址纠纷协调、权益矛盾化解工作,及前期完成青苗补偿、土地临租等政策处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无理取闹,阻碍施工的违法行为,为项目施工营造优良的治安环境。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对涉及到项目设计变更的,必须及时出具变更联系单,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奉政发〔2003〕19号)文件规定报建设(监理)、实施、设计、监管单位批准同意。变更联系单必须妥善存档,未保存的不得予以组织验收。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款和项目管理经费。工程款主要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包含与外界连接的排灌、交通)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收等。项目管理经费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和实施单位工作经费两块。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包括:勘测设计费(800元/亩)、工程造价招标费、工程监理费(1.7%施工费)、植被恢复费(2000元/亩)、项目管理费(3000元/亩)、不可预见费(1.96%项目总投资)等。实施单位工作经费主指项目涉及的园林地果树、林木青苗补偿费、拓宽或改善项目区内外的交通、水利设施土地征收政策处理费等。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多级审核、国库直付”的原则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对工程款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款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应当载明用款额度、用款理由、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实际完成量、先期支出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款额等;
(二)实地检查。市土地整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照工程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工程进度、质量进行实地核查。
(三)呈报审批。实地核查后,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审批。
(四)资金拨付。经市国土、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拨付的工程款,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直接划转至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付款不得超过施工单位工程报价的80%;待验收合格、决算审计通过,工程移交至实施单位管护后拨付余额,质量保修金由实施单位按审定造价的5%押取,保修期限1年,期满施工单位提出退还押金请求,实施单位验收后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或存在应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如工程发生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按支农项目相关条款规定,该押金自动转为工程质量维修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工作经费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款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工程投资进度同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应当载明用款额度、用款理由、先期支出情况、累计款额等;
(二)呈报审批。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国土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拨付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划转至镇(街道)财政专户,镇(街道)按比例额度留取管理费用后再划转至实施权属村开发垦造项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经费节余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权属行政村)节余的资金使用,首先落实好留取50元/亩的新增耕地耕种补助费和工程后期管费(1%施工费),其次重心要放在新农村建设上,主要用于改善村容村貌、道路交通等村公益事业建设,并纳入村项目结余资金核算,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及节余资金去向统一由镇(街道)财政所审核、监管,发现有违规使用项目工作经费或结余资金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信息收集和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执行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超支、坐支项目资金等情况,应督促相关镇/街道、实施权属行政村及时改正,同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申报单位初审后,由项目申报单位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查。未经结(决)算审查的,不得支付工程余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组织镇、街道人大、纪委以及农业、水利等部门技术力量会同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验收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初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林、水利、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申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所在镇、街道协助国土部门提供相应竣工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资料归档。项目申报、验收要求提交的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招投标、施工、设计变更等项目建设资料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各申报单位要在项目验收之前妥善保管建设资料,资料不全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予以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管理和运用好项目后期管护费,确保项目成果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项目实施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工程进行经营管理,依据经营状况,制定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或不提供规定的申报资料致使项目未获批准或迟延获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三)对项目资金监管不严,导致资金被贪污、挪用或滥用的;
(四)对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不力,导致项目目标难以实现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
第三十一条对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贪污项目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原有土地整理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细则的相关解释权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