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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劳动力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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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劳动力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增强培训实效性,提高参训积极性,促进各类劳动力充分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劳动年龄段内的: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各类劳动力;

(二)在本区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外地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类型和标准

(一)证书培训补贴

1.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补贴300元/人;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500元/人;

3.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800元人;

4.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0元/人;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0元/人;

如参加培训的工种属本区紧缺工种,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上浮50%。对特别紧缺工种,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

紧缺工种、特别紧缺工种,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公布。

(二)创业培训补贴

本区劳动力参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费全额补助。

(三)困难群体培训补贴

本区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等人员,参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公益性岗位培训,培训费全额补助。

(四)培训生活补贴

本区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证书培训,在给予培训费补助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3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150元。

(五)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参加就业准入工种首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三、课时要求

(一)《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三)不同工种、不同类型培训的具体课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课程难易程度每年确定一次,向各培训学校公布。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规范有序的培训机构资格准入制度。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进行资格认定,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具有资格的培训机构,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建立公开公平的招标培训制度。所有的培训业务都通过招标形式开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的培训计划,在具有资格的培训机构(企业培训基地)中招标确定,落实培训任务。

(三)建立形式多种的自主培训制度。

1.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列入培训补贴范围的各类劳动者,可到所在镇乡、街道接受培训指导和资格审核,并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相关课目的培训。在考核合格、获得相关证书后,按相关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企业自主培训。

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可申报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利用企业的师资、设备、场地等资源,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无条件自行组织培训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校企合作”,培训人数占该培训机构当年的中标数。

企业培训基地开展补贴范围内培训,每年初须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报批全年的培训计划,具体培训人数通过竞标确定。培训合格人员(包括通过“校企合作”形式培训的职工)仅享受证书类培训补贴,不享受生活补贴。

(四)建立严格规范的技能鉴定制度。证书类培训的鉴定考核由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每年制订出考试计划,一般实行全区统考。鉴定合格后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享受培训补贴的前置条件。

(五)建立规范的补贴支付制度。

参加证书培训的劳动者,报名时须向定点培训机构预付一定数额的培训费,预付额不能少于培训补贴额的50%(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低保人员不少于补贴额的25%)。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由区人力社保部门按培训补贴额的50%(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低保人员按培训补贴额的25%)以及生活费补贴直接补给参训者,将其余的培训补贴额核拨给培训机构。本区劳动力创业培训,以及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低保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公益性岗位培训的,参训者不需先期支付培训费,培训补贴全额核拨给培训机构。

企业培训基地培训、“校企合作”培训,所涉补贴由区人力社保部门按标准核拨给企业。

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培训基地如在今后区人力社保局培训质量监管考核中,发现培训不到位、操作不规范、考核不达标的,将视情节轻重扣减支付给培训机构的补贴。

城乡劳动者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外地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费补贴先由中央就业专项资金按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足。其余各类对象的各项培训补贴全额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营造培训促就业的良好氛围。各镇乡(街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贯彻落实好政府的补贴政策,把这项工作放在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高度来抓紧抓好。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倡导广大用人单位主动参与技能培训,增加用工储备。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技能培训的实效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对定点学校的认定、培训工作的管理、补贴经费的拨付等都要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确保技能培训的实效性。区财政部门要确保政府的各项培训补贴及时到位,并对补贴绩效进行评估。各镇乡、街道政府要落实专门工作力量,做好培训对象的资格审核(含村、社区)和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把握好培训质量关。

(三)加强审核把关,确保补贴资金合理使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培训补贴的有关规定,规范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强化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