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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区域内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和存在欠薪的企业关停事件等劳动保障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为责任,以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快速、高效、稳妥处置因劳动保障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体系和网络
区域内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相应成立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有关联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工作。建立全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网络,联动单位为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工商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开发区支行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所在街道(乡镇)及区相关主管部门组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成员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街道(乡镇)和主管部门均应成立相应机构。
三、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等级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凡是发生个别行为过激或突然发生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事件,称为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以及危害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
(一)一般性突发事件:个别行为过激;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停工或集体到街道(乡镇)上访、请愿、静坐等。
(二)重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停工或集体到区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或人数虽然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较大,或牵涉到几家单位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申请罢工、游行行为,或有可能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三)特大突发事件:100人以上集体停工或集体到区以上政府部门上访、请愿、静坐等,或人数虽不到10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或涉及到一个行业一个区域一个系统共同发生的事件,或有非法罢工、游行行为,或有阻断交通、阻碍执法等行为。
四、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各有关单位要在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挥下,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二)稳定情绪,控制事态。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首先要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按照宜解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的思路,通过说服教育,化解矛盾,控制事态。
(三)快速处理,减少损失。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处理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
(四)依法办事,把握政策。要依据法律法规办事,注意把握政策界限,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避免乱开口子引起更大的矛盾。
(五)分级处理,属地管理。一般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重大和特大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由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五、联动部门职责
(一)街道(乡镇):凡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与紧急求助,街道(乡镇)应当根据领导小组指令,派员到场进行临场处置,并发挥现场临时指挥协调作用。事件处置中涉及执法或者其他因素,须由其他相关联动单位进行决策或者处理的,街道(乡镇)作为工作主体与临时指挥主体,可对各职责部门行使临时组织、指挥与协调职能,情况特别紧急的,街道(乡镇)可先行进行初步处理,以使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控制或解决。
(二)区委政法委(维稳办):负责劳动保障突发性事件性质认定与依法处置工作的综合政策导向,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教、政策解释等工作,引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四)区委宣传部:根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审核各类媒体对外公布的信息的内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工作,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
(五)公安分局:应迅速按规定出警处警,负责突发事件中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疏散纠纷员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负责人依法予以严惩。协助和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六)区信访局:对因劳动保障引发的突发性上访事件,及时进行解释、疏导,防止事态升级、扩大。
(七)区总工会: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处理,开展现场职工的
情绪稳定、思想教育和说服劝导工作,推选职工代表或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
(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涉及建设、装潢领域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责令建筑、装潢业企业妥善解决职工反映的问题,对违法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负责该二类企业欠薪保证金的建立、发放、管理等工作。
(九)区司法局: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指导,做好法制宣传,及时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十)区人民法院:负责事件诉讼处理法律途径的引导和快速受理,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和财产保全、帐户冻结,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十一)工商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快速提供用人单位的登记基本情况,并根据事件实际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示,对用人单位进行依法干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区财政局(国资委):及时安排并提供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时筹措欠薪应急保障资金;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的协调处理;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开发区支行:协助街道(乡镇)、区有关主管部门查清企业的资产负债等相关情况。
(十四)区发改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局(服务业发展局)等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处置行动,对所监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引发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要及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十五)其他区有关部门:发生在道路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通讯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等地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由各工程的主管(发包)部门负总责。
六、处置程序
(一)控制现场。发生群体性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后,企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将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及目前状况、采取的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等级确定处置单位及处置意见。
对属于重大和特大事件的,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指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各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履行各自职责。街道(乡镇)应联合有关部门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并初拟处置方案,告知职工处置的基本情况及程序。
(二)确定方案。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要求各成员单位各司职责,开展工作。主要是确定欠薪等
情况,查清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查封和保全证据、财产,落实
安保措施,确定工资发放(垫付)等处置方案和时间表。
(三)组织实施。根据既定方案组织实施,抓好落实。由企业自行解决的,由所在街道(乡镇)和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执行,并将相关凭证、手续上报;对确已证实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逃匿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由领导小组决定启用区级或街道(乡镇)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程序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具体按照《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善后处置。1.所垫付的资金由垫付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尽快执行并优先补充欠薪应急周转金。2.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由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等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3.街道(乡镇)应对该类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若再发生类似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必要时予以曝光。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要把处置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作为全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来抓,高度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联动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本部门工作细则,发生突发事件时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配备相应的处置装备,确保随时调用;接到指令必须迅速、及时、有效地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赶到现场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先行控制并立即报告领导小组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置。
(三)强化工作考核。将预防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列入对街道(乡镇)及区各有关部门社会管理和综治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街道(乡镇)和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