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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促质量提升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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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促质量提升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三个年活动目标,继续把招商引资作为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街道、各部门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和联动性,坚持以招商引资助推产业升级转型,以招商引资促产业结构调整,力争推动我区开放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力推进商业商务地块开发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化建设,积极鼓励国内外知名开发商、总部企业参与我区商务、商业地块开发,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项目品质、建设进度及税收贡献度给予开发主体一定数额的奖励。

二、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打造高产商务商业项目

1、鼓励商务楼宇(商业)开发商加大招引力度。楼宇(商业)开发主体自持部分首次招商过程中,入驻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产出预期明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按年度给予开发主体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净增新招商面积)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对优质入驻新企业的补助奖励。

2、积极招引优质企业落户。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新注册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3年内给予主体税种留区所得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奖励。

3、支持商务楼宇开发主体自持经营。对自主持有面积60%及以上的开发主体或整体租赁经营的专业公司,按其自持租赁经营产生所得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留区所得部分连续三年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按留区所得的80%进行补助,后两年按留区所得的60%进行补助。

4、鼓励打造高产特色商务楼宇(商业)。对楼宇(商业)经营主体实施税收超额奖励,商务楼宇(商业)年单位面积税收达到1500元/平方米的(不包括属地缴纳的一次性税款,下同),自该年份起(第一年基数按1500元/平方米计,其余按上年实绩),对该楼宇年新增实缴税收部分参照区财源性招商管理办法进行分级累进奖励。

对年单位面积税收达到1500元/平方米,且税收总量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和5000万元的商务楼宇(商业),分别奖励楼宇(商业)持有主体(服务招商团队)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同时设立楼宇(商业)效益先进奖,每年对排名前三的楼宇经营主体进行奖励。

5、引导提升现有商务楼宇品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改造原有商务楼宇,提升楼宇品质。对经认定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楼宇(商业)改造项目给予建安成本4%的补助,单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加大楼宇经济的考核管理。将商务楼宇的入驻率、注册率、纳税率等楼宇效益指标纳入到对各相关街道的综合考核,对考核工作先进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对积极配合楼宇管理工作的优秀物业经理,每年进行评比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7、鼓励服务业集聚发展。对主导产业明晰、集聚效应明显、产出效益高的服务业集聚区,经区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可参照执行上述相关楼宇政策。

三、鼓励各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落户我区。

1、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业。一般运输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超过30万元,以30万元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及增量部分的补助。

2、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重点引进船舶货运、科研科技服务、会计法律服务、广告创意、认证及检测服务、设计策划测绘、信息咨询服务等服务业企业。对上述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超过10万元的,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及增量补助。分级超额累进计算时,计算补助金额时不扣除基数。

国家一级、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视同现代服务业适用本条政策。

3、鼓励引进商贸流通业。对实缴增值税在50万、70万及100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大型商场及经审核的日用消费品等大宗物资批发企业,分别补助实缴增值税留区所得部分的20%、30%、40%,实缴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部分的40%。

对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钢材、建材、化工、矿产等四类大宗物资批发企业,实缴增值税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水利基金留区所得90%补助;实缴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或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其实缴水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实缴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或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在水利基金全额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其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20%的补助。

对年实缴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给予水利基金留区所得90%补助。

对不在上述范围的商贸流通业企业,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利基金留区所得90%补助;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利基金全额补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20%的补助。

对达到四星级或相应等级以上(含)的餐饮住宿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超过100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实行分级超额累进补助。

着力引进外地外贸企业来我区经营发展,对区外企业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贸公司,当年进口实绩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引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开发本区外项目奖励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属地原则除外)两税留区所得部分的70%。实缴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开发本区项目实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20%予以奖励。

5、鼓励引进信息软件产业。对新成立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且软件收入达到100万元或系统集成企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对企业租赁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两年内给予每年每平方150元的补助,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新成立的软件企业租赁虚拟空间的,按年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对于国内外大型软件企业在设立总部或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重大落户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加快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予以重点扶持;对实缴税收超过30万元的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两年内每年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引进品牌旅游企业。对国内知名品牌旅游景区管理集团公司或上市旅游公司参与辖区主要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给予注册落户的该旅游景区管理公司或上市旅游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落户的国内外知名休闲度假主题酒店管理公司或国外知名品牌连锁经济型酒店奖励20万元,国内知名品牌连锁经济型酒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10强的著名饭店集团管理,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高星级旅游饭店,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7、鼓励引进上市后备和股权投资企业。大力引进上市后备企业,针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争取上市期间和上市后等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区企业上市和推动股权投资发展的实施办法》执行)。

大力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基金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制基金其自然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前三年以等量形式给予全额补助,后两年给予80%补助。

加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扶持力度。新引进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累计达到1亿元且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运行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办费5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前三年以等量形式给予全额补助,后两年给予80%补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每企业不超过5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区级留成部分,给予60%补助。或参照《关于金融服务业实行个人所得税奖励的政策》执行。

积极引进证券类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中的积极作用。对新设或注册地迁入区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后,经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8、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技术研发机构。引进列入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经审核认定重点扶持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9、鼓励引进总部型和500强企业。大力引进对我区产业升级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等企业;鼓励引进各类重点总部企业,积极支持浙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具体奖励另行商议。

四、招商引荐奖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街道、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联动性,鼓励全民招商,分别对招引落户企业和提供有效信息的引荐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一)根据引荐落户企业的注册资金或年实际纳税额进行一次性奖励,并且满足首期注册资金到位要求,具体奖励办法如下(财源型招商项目参照财源型招商奖励政策执行,政府主导型项目、工业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除外,本条奖励和财源型招商奖励不重复享受):

1、引进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0-2000万元,或者年实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

2、引进企业注册资金达到2000-3000万元,或者年实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每家给予4万元的奖励;

3、引进企业注册资金达到3000-5000万元,或者年实际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每家给予6万元的奖励;

4、引进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00-10000万元,或者年实际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引进的项目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贡献性的,则引荐资金另行商议。

(二)通过提供有效信息(第一次介绍客商时需向区招商局报备并审核通过)进行奖励。每条信息根据项目情况给予1000元的奖励,具体由招商联席会议审核认定。

五、附则

1、成立招商联席会议制度。招商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有异议的问题交由招商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招商联席会议由区招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参加。

2、引荐人奖金,以人民币结算,外资按本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计算。引荐奖由区财政承担70%,项目受益单位承担30%。

3、年实际缴纳税收指企业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4、楼宇政策适用范围指在我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纯商务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

5、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个人当年对区可用财力贡献总额为上限;若同一项目适用多项奖励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如同一项目获得市级(含部门)以上补助或奖励的,区财政不另行配套;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6、本办法由区招商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一年兑现一次(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的意见》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