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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企业上市投资发展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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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企业上市投资发展办法

为深入推动“十二五”时期我区“三区三城”建设,进一步加快全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步伐,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就培育企业上市和推动股权投资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扶持和激励的对象

(一)符合上市条件、列入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要求申报相关材料的企业。

(二)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团队签订上市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三)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机构。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加快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

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积极挖掘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注重引进有实力的专业化战略投资人,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企业。

(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扶持措施

1、做好股份公司规范设立,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经批准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使用,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3、根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等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4、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完成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因股改需要而设立的持股公司或具有管理性质的公司,因股改所涉及的企业新增税收,应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企业争取上市期间的扶持措施

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指公司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进入境内外上市实质操作阶段。

1、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应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并得到受理,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权的,可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

4、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优先给予要素保障。

三、促进我区上市企业做优做强

(一)加强对上市企业扶持力度

1、积极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包括增发、配股、发债)。上市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募集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项目优先办理报批,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2、当年股票发行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

3、对实现借“壳”、购并方式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借“壳”、购并主导企业500万元。

4、因上市需要而成立的持股公司或具有管理性质的投资公司在股权锁定期过后减持股份所产生的税收,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给予80%补助。

(二)鼓励上市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鼓励上市企业在区内外进行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等,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税收,应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四、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培育中介机构发展

通过引进和培育一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中介机构,磁吸和激活民营资本参与区域经济,鼓励发展股权投资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有效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一)加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力度

大力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公司制基金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制基金其自然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前三年以等量形式给予全额补助,后两年给予80%补助。

(二)加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扶持力度

1、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累计达到1亿元且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运行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办费50万元。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前三年以等量形式给予全额补助,后两年给予80%补助。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每企业不超过5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区级留成部分,给予60%补助。或参照《关于金融服务业实行个人所得税奖励的政策》执行。

(三)加强本地证券类中介机构培育和发展

积极引进证券类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中的积极作用。对新设或注册地迁入区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后,经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五、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及股权投资工作的领导。全区企业上市及股权投资工作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上市办具体负责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能,努力为企业上市和推进股权投资提供优质服务。区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股权投资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全力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上市及股权投资工作绩效考核。凡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介团队签订上市服务合同、成功上市的公司、新设立股权投资及管理公司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工业区管委会,由区政府在对其绩效考核中挂钩。各街道、镇、工业区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筛选有条件的企业,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推进股改上市和股权投资。

六、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或机构,须注册并纳税在区,并持续经营五年以上,不满五年的作相应扣减。

(二)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区金融办会同财政局进行审定。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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