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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服务外包企业规划发展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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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服务外包企业规划发展细则

为加快我区服务外包产业特别是高端服务外包产业、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依据《关于加快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服务外包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使用的企业须是在商务部网站注册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企业的外包业务合同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完成登记,并经区或区级以上认定且在区注册、纳税的服务外包企业。

二、专项扶持资金用途

(一)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建设;

(二)服务外包企业的引进;

(三)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资质认证;

(四)服务外包企业的国内外市场开拓;

(五)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扶持;

(六)对贡献突出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奖励。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一)新设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离岸和在岸业务的,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商务部系统认定的数据),经区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每家奖励1万元。

(二)离岸外包业务奖励。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根据其开展的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总额(按商务部系统认定的数据)进行奖励。其中:离岸外包执行额50-100万美元的奖励不高于2万元,离岸外包执行额100-200万美元的奖励不高于4万元,离岸外包执行额200-500万美元的奖励不高于6万元,离岸外包执行额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不高于8万元,离岸外包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不高于10万元。全区离岸外包业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在岸外包业务奖励。对开展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根据其开展的年在岸服务外包执行总额的增量部分(按商务部系统认定的数据)进行奖励。其中: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0—1000万元的企业,以上一年业务额为基数,每超过100万元,奖励1万元;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一年业务额为基数,每超过100万元,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龙头企业引进奖励。鼓励积极引进服务外包龙头企业,特别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对于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和“中国服务外包企业最佳实践五十强”企业,且该企业的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万美元或服务外包执行总额达到600万元以上的,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中国服务外包企业最佳实践五十强”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基地奖励。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基地、示范园区,通过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总额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年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各奖励3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六)服务外包国际认证奖励。对当年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用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贴5万元。

(七)展会补助。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重点国内外服务外包交易会,给予参会费用50%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八)网上申报奖励。鼓励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申报数据,对全年上报服务外包执行额和数据入库率前8名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

(九)人才培训补助。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及引进按商务部、市相关政策就高原则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申报在岸和离岸外包业务奖励需提供企业年度服务外包业务及离岸外包清单,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以及公司的年度报税报表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单等外汇收入证明;

4.申报服务外包国际认证奖励需提供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认证或升级证书、与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及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5.申报展会补助需提供参会通知、组织单位证明、参会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程序

政策每年兑现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在每年二月底前申报,申报资料经区经合局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附则

(一)除本细则第(二)、(八)条款外,其余条款须与税收贡献挂钩,企业当年所享受的各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财政收入的实际贡献。

(二)本细则实施前,《市区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服务外包集聚基地建设”连续政策,已开始享受的按原有政策继续享受至期满。

(三)本细则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区经合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此件不符的,以此件为准。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本细则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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