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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旅行社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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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旅行社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旅行社在旅游产业中的龙头作用,壮大旅行社产业规模,提升旅行社行业品质,推动千岛湖国际旅游休闲度假目的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网络化开发旅游市场

1.鼓励旅行社整合千岛湖、上海、、黄山、三清山、婺源等地的旅游资源,融入、长三角大旅游市场,实现市场融合和客源交流,对于在全国100万以上人口城市设立分社、形象店(三年期以上),给予分社5万元、形象店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旅行社加盟中旅、国旅、中青旅等国家大型旅行社集团,利用其全国销售网络包装组合千岛湖线路;支持旅行社在客源地设立旅行社合作门市,包装组合千岛湖旅游线路。

3.鼓励旅行社网站营销。支持旅行社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拓宽分销渠道,建立实物与虚拟、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营销新模式,对B2C网络交易营业额超过30万元的旅行社,按营业额高低取前5位分别给予1至2万元奖励(凭借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B2C网络交易营业额凭证申请奖励);参照市级标准对旅行社中文网站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网站,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4.鼓励旅行社参与旅游目的地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对旅行社门店参与旅游部门开展旅游咨询网建设和活动的,视其投入和规范程度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引导旅行社产业化发展

1.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培育骨干旅行社,实现规模化和品牌化效益。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旅行社(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营业收入为主要依据),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扶持国际旅行社发展。对顺利升级为国际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在升级为国际社后3年内新增营业税按50%额度进行奖励;在港、澳、台及其他国家设立子公司,对自组境外团队来千岛湖及周边景区的人数达1000人次以上,给予每人次10元的奖励。

3.支持旅行社实施合并重组、集团化发展,参与旅游建设项目,走实业化、多元化经营之路;对三星级以上(含)旅行社投资建设符合服务业发展导向的项目,经审核并列入县服务业年度扶持计划后,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5%的比例予以补助(以奖代补的形式),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高星级酒店组建旅行社,强化酒店与景区的联动,对高星级酒店的旅行社享受同等的组团、地接奖励。

三、大力研发旅游新产品

1.鼓励研发新产品,策划和研发休闲度假、特色旅游产品,鼓励设立自驾、骑行、摄影、野营等专项产品旅行社,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之路。对申报、审核确定为自主研发创新的特色旅游线路产品并自组团1000人以上的,给予旅行社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政府部门重点推荐的旅游景点、资源访问点和产品线路,组团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前五位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大力拓展会议会展业。利用千岛湖独特的资源禀赋,整合酒店、景区、民俗、节事等项目,策划具有竞争力的会奖旅游产品。根据引进会议的总量、人数、规格、影响力等综合因素,对每年评出会议招徕优胜单位、先进单位、鼓励单位若干名,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引进或承办有重大影响的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国际性会议、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的旅行社,经核准后给予1万元至5万元经费补贴(以奖代补的形式)。

四、强化旅行社品牌建设

1.对首次进入全国“双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省“五十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其他荣誉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2.提升旅行社品质。鼓励旅行社参与开展品质旅行社星级评定,对升级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条件成熟时县政府将三星级以上(含)旅行社纳入政府采购。

3.开展旅行社旅游招徕优秀评选活动,评选出年度10家“十强旅行社”和20名“优秀营销员”,并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每人5000元的奖励。

五、提升旅行社人才队伍素质

1.加强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培养和管理。鼓励旅行社更多地聘用专职导游人员、销售人员和产品研发人员,建立旅行社职业经理人队伍和一支由中高级导游为主的导游员队伍,并将其指标作为旅行社评优评强的重要指标之一。

2.完善激励机制,提升导游员素质。鼓励旅行社组织导游人员参加中高级导游资格考试,对获得中高级职称的导游员按照中级导游员每人2000元、高级导游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导游员所在旅行社一次性奖励,同时减免中高级导游年审及相关费用。

六、完善旅行社行业组织

组建旅行社行业协会,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县政府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旅行社协会开展专题调研、会员交流、技能大赛、创新评选等活动。

七、其他规定

1.本办法各类奖励由旅行社向县旅游局提出申请,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各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2.本办法的扶持奖励资金从旅游地接奖励资金中安排50万元,不足部分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涉及由服务业引导资金列支的项目按《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4.本办法所定政策与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根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5.强化旅行社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重大投诉事件、违法违纪行为、行业通报批评的采取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制。

6.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三年,并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