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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境立区”战略,推进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批转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整治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
高污染机动车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以排放技术进行认定,不按尾气检测结果划分,并且无法通过改装升级成为绿标车。截止2010年底,我区登记在册的高污染机动车达6341辆,其中注册地在临平副城的高污染机动车有1309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日益旺盛,机动车尾气已逐渐成为影响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的首要污染源。机动车尾气污染带来的灰霾、酸雨天气逐年加重,使大气能见度降低,蓝天减少,降雨的酸雨率增加。近十年来,我区均属于重度酸雨区,已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各部门要把高污染机动车辆整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整治目标
1.2011年7月起,临平副城建成区范围实施高污染机动车限行。
2.2011年5月至12月,完成全区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任务。
3.全区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持证率100%。
4.全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抽检率10%以上;确保全年环境空气优良天数315天以上,力争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1.提高机动车环保准入门槛。区公安分局要逐步提高新上牌机动车环保准入门槛,从2010年起,在我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要达到国Ⅲ标准以上,限制市内国Ⅰ以下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及市外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转入我区。
2.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区尾气办(设在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发放机动车环保标志,加强机动车检测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规范环保标志发放日常登记管理和归档工作。
3.实行高污染机动车限行。为改善临平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临平副城建成区实施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由区公安分局制定临平副城建成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方案,明确限行范围、限行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其他区域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由区公安分局根据整治需要制定实施。
4.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机动车。为鼓励我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提前报废或转让高污染机动车辆,对在我区登记上牌并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高污染机动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车辆依法淘汰,不予补助。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结合公车改革带头提前淘汰高污染机动车辆;对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财政不予补助。
5.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区机废办(设在区环保局)要做好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区公安分局、交通局和尾气办等单位要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在用机动车道路抽检和车辆停放地抽检,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管理。对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区尾气办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并由区公安分局扣留车辆行驶证直至其复检合格。
四、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2月—5月)。调查全区高污染机动车辆基本情况,制订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落实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制订高污染机动车辆整治工作宣传计划,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12月)。2011年5—12月,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尾气办派出专人,在市公安局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内设立联合办公点,对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开展集中审核,办理提前淘汰补助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2011年5月—6月,区公安分局制定临平副城建成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方案,明确限行范围、限行时间,设置限行的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2011年7月起,对临平副城建成区实施高污染机动车限行。2011年10月—12月,区机废办牵头组织区尾气办、公安分局、交通局等单位,按“一副三组团”分片对在用机动车开展道路、车辆停放地抽检工作。
3.提高总结阶段(2012年1月—2月)。及时总结高污染机动车辆整治工作先进经验,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在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加强对高污染机动车辆整治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区机废办、区考评办要将高污染机动车整治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区级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2011年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内容之一,严格督查和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2.资金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区大气环境整治(灰霾天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10—2012)>的通知》、《关于印发<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0〕116号)和2009年第10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区财政局要落实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专项资金,并及时做好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高污染机动车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宣传保障。为确保我区高污染机动车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区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和高污染机动车辆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尤其要加强对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的实施时间和范围、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等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高污染机动车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