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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政府在“五一”前夕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五一”前夕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措施,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切实预防和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时间及对象
此次大检查的时间为2011年4月27-29日,检查对象为本县所有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包括餐饮服务、保健品和化妆品经营单位)。
三、检查人员分组及分工
从县卫生局、农粮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5个联合执法检查组。人员分组及监督检查分工如下:
第一组:县农粮局牵头,县商务局配合。检查定点屠宰场、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查屠宰企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健全和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是否检测瘦肉精情况、出场肉品是否经品质检验、是否经过检疫、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注水肉及病死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检查农业生产基地是否使用禁用的高毒农药、是否使用添加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饲料原料、禽畜养殖、水产品养殖中是否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存在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是否建立溯源制度等。
第二组:县质监局牵头,县工商局配合。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小作坊和小摊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出厂食品批次检验制度落实情况、产品标签是否规范、是否如实记录出厂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第三组:县工商局牵头,县质监局配合。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检查添加剂批发和零售经营户证照情况、进销货票据保存情况、销售的添加剂的标签情况,乳粉经营户进销货票据保存情况;检查国光超市、新百佳超市、坚强量贩等大型超市落实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检查集贸市场肉类经营户,对上市肉类是否经过检验检疫,是否有销售“人造牛肉”违法行为等情况。严厉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销售“染色馒头”、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第四组: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县教育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配合。检查餐馆酒店、学校和企业食堂等餐饮单位,重点对旅游景区、农家乐、饮食街、大排档等重点区域公共餐饮单位进行检查。检查餐饮单位是否落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台账和溯源制度,采购的食品和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存放是否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应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有机械通风设施);餐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冷藏设施是否满足食物存放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的行为,是否有加工染色馒头等违法行为;餐厨废弃物是否设置密闭的容器,是否交有许可证收运单位,是否有收运台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违法使用添加剂等行为。同时,检查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情况。
第五组:县卫生局牵头,县工商局配合。检查公共场所提供食品的情况,包括住宿宾馆、网吧、歌厅、茶庄提供的食品,检查其提供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是否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是否保存采购食品的进货票据,酒水服务用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同时,要重点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检查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把本次食品安全大检查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抽调足够的监督执法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对所管辖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根据当前我县食品安全实际情况,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开展重点检查,尤其注重检查添加剂生产使用情况、乳粉生产经营情况、地沟油整治情况。
(三)加强通报,形成合力。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予以查处。要对食品安全问题追根溯源、堵源截流,在查处食品安全案件时,发现有需要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主办单位要及时将案源线索和有关证据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告有关执法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执法力度。
(四)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各检查组牵头负责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监督检查情况,将检查情况按附表1、2汇总,汇总表及检查小结于5月3下午17时前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