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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县石料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上的漏洞,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开采石料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有关涉税事项,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收(费)。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设置帐簿,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采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方式,实行“以炸药使用量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税款”的控管办法。
第五条征收流程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石料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购领炸药时,凭公安机关审批的购买炸药申请单复印件,由县鸿顺民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开具“购买炸药税收业务联系单”,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地税窗口缴纳上期购买炸药已开采并销售石料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二)国税、地税部门根据民爆公司开具的“购买炸药税收业务联系单”,按核定标准征收增值税及地方各税(费)后,向民爆公司开具《已税(免税)证明单》。
(三)、民爆公司根据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已税(免税)证明单》和完税凭证,向纳税人销售当期开采矿产品所需炸药。
第六条销售石料的计税依据及税收
(一)计税依据
1、公式测算
我县所用石料大部分为花岗岩,其岩石坚固性系数f值为10至12,以2号岩石铵梯炸药为标准,每单位炸药消耗量q值为0.56至0.6公斤/立方米。每箱炸药按24公斤计算,据此测算每箱炸药采石量为:24公斤/q值=40—42.8立方米。
2、实地调查
经实地调查,我县石料厂每箱炸药正常情况下,可开采普通石料60立方米。主要产品是卵石13号和24号,有部分片石、碎石。13号卵石销售价格在55至70元/立方米之间,24号卵石销售价格在45至50元/立方米之间,片石销售价格在40至45元/立方米之间,碎石销售价格20元/立方米。
3、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确定,我县石料厂每箱炸药可生产石料35立方米,每立方米石料销售价格均价为40元,每箱炸药的计税依据为1400元。
4、若石料销售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由税务部门对计税均价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一调。
(二)应纳各项税费107.94元/箱
1、国税部分小计:42元
增值税:42元/箱(1400元×3%)
2、地税部分小计:65.94元
(1)资源税:35元/箱(35立方米×1元/立方米)
(2)个人所得税:28元/箱(1400元×2%)
(3)城建税:0.42元/箱(1400元×3%×1%)
(4)印花税:0.42元/箱(1400元×0.3‰)
(5)教育费附加:1.26元/箱(1400元×3%×3%)
(6)地方教育附加:0.84元/箱(1400元×3%×2%)
第七条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未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由公安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八条国税、地税、民爆公司要建立健全石料场税收管理台帐,分户逐笔登记各期纳税人炸药领购量、缴纳税款金额,每月10日前,协税单位要与国税、地税部门对上月登记的内容进行三方核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九条各采石场不得因本税收征管办法出台而哄抬石料销售价格,否则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