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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绩效加薪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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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绩效加薪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义务教育学校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人员范围为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县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今后,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一般每年核定一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县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等项目。具体发放项目和标准由县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岗位津贴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并按照各类岗位层次分别确定其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动时,岗位津贴从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班主任津贴根据我县津贴补贴水平、工作量、班额大小等因素核定具体的标准。班主任津贴每学年享受10个月,由各学校根据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一般每学期核定一次。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差距。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在制定分配办法时可设考勤津贴、超课时(工作量)津贴、超时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各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学校对每次绩效考核的情况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果,要定期进行公示,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对农村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待遇继续给予适当倾斜。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同时,继续执行《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发放特殊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精神,给予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特殊津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和烤火费、降温费等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按原办法发放。退休人员(含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为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县人事部门负责起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审核。县财政部门负责对绩效工资经费的筹措和拨付;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学校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督促和检查,明确学校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分账目核算;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县教育部门负责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各学校人员结构情况,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配合县人事、财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各种津贴补贴进行清查、清理以及对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科学合理地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及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指导各学校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按岗位实行分类考核;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对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准各学校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和发放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衔接,确保环环相扣、操作到位。各学校要密切配合,大力理解和支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加强督查指导。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过程中,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跟踪督查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在绩效工资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的学校,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解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县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在严格按政策办事的同时,要做好教师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确保教育教学稳步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