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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山西省《关于转发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晋中市《关于印发晋中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化工企业开展为期一年的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同时,要促进不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通过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成立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对全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全县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负责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
三、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整治对象。全县各类化工企业,同时检查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液氯、合成氨、电石、液化石油气、剧毒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2、重点企业。涉及硝化、氧化(过氧化)、氯化、聚合反应等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经营剧毒化学品、加油(气)站、油库等经营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3、重点环节。检(维)修、停复产、试生产和废弃装置拆除等操作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
4、重点部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及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罐区等。
5、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和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及关闭取缔情况。
四、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将对全县化工企业和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化工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人民政府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通过了安监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是否对压力容器、安全阀、气瓶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附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要求,对经营、销售、运输、贮存环节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是否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省安监局《氯碱、合成氨、焦化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晋安监危化字〔2008〕285号)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对乡镇、社区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政府本次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辖区域内化工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化工企业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化工企业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制定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了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化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监督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化工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是否监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措施等。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整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各乡镇、社区按照不论合法非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的“三不论”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相关部门要对各乡镇、社区进行无一遗漏的摸底。按三种类型分类登记,并经乡镇长、管委会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1、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3)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4)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农药产品手工包(罐)装设备;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5)生产规模过小,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1万吨/年以下生产装置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
(6)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逐一实施关闭取缔。牵头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盯守,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在县级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化工企业整治方案的要求,省、市检查组将对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化工企业分类处置。县乡两级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专项整治方案以及相关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安排要求,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省市两级联动检查整治,按省市两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开展工作。
1、对照县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乡两级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
3、对照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定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整治步骤
(一)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
要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根据省、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乡镇、社区、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阶段
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化工企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化工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县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政府按照专项整治方式组织各乡镇、社区、牵头部门对全县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化工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
配合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总结阶段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乡镇、社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此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牵头部门负责人是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各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化工安全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化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有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要制订严密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于化工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乡镇、社区、部门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化工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配合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机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乡镇、社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县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在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县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化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要于每月底前,将当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